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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擅自挪用300万资金获刑9年--中国年鉴
中新网南丹7月11日电(梁秀鸾 覃秀玉)广西南丹吴姓男子与朋友共同出资购买南丹县的某选矿厂,后更名为雁翔矿业有限公司[GongSi],吴某任法定代表人。吴某却利用手中掌管的职权挪用资金300万。7月11日,笔者从南丹县法院获悉:吴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责令吴某退赔人民币3458394.62元给南丹雁翔矿业公司[GongSi]。
2010年8月24日,南丹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接到广西扶绥县新宁镇李某报案称,吴某(男,39岁,南丹县人)在担任南丹县雁翔矿业有限公司[GongSi]法人期间,在未经公司[GongSi]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挪用资金300万,要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接报后,南丹县公安局立即组织警力展开调查取证工作,经过一个多月的缜密侦查,掌握了吴某的犯罪证据,一起特大挪用资金案就此浮出水面。同年10月19日,南丹警方将吴某抓获归案。
2007年7月12日,吴某与李某、韦某出资收购南丹县某选矿厂后更名为南丹县雁翔矿业有限公司[GongSi],吴某任法定代表人。2010年8月27日,雁翔公司[GongSi]在南丹县工商局变更登记,变更后李某任法定代表人。2009年9月3日,吴某任雁翔公司[GongSi]法定代表人期间,在未与公司[GongSi]其他股东商量的情况下,便以雁翔公司[GongSi]的名义与南丹县某大地矿业有限公司[GongSi]签订共同使用尾矿库协议,将雁翔公司[GongSi]所有的一尾矿库与某大地公司[GongSi]共同使用,从某大地公司[GongSi]获补偿费100万元未交公司[GongSi],而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其中90万元偿还给宁某、10万元偿还给他人,至今无力偿还给雁翔公司[GongSi]。
2008年5月5日,吴某任雁翔公司[GongSi]法定代表人期间,背着雁翔公司[GongSi]其他股东伪造股东决议,私自以雁翔公司[GongSi]的名义将雁翔公司[GongSi]财产作抵押,以贷款[DaiKuan]购买原矿为由,与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分社签订期限为2年(2008年5月5日至2010年5月4日) 贷款[DaiKuan]200万元的合同。次日,信用社某分社将200万元转到雁翔公司[GongSi]在信用社的贷款[DaiKuan]账户。2010年5月7日,吴某将该款从公司[GongSi]账户全部转到其在信用社的个人账户,后将140万元转到韦某的账户用于偿还其个人所欠韦某的债务、将40万元转到刘某的账户用于偿还其个人所欠刘某的债务、余下20万元已由吴某于2008年6月份自己使用完毕。期间,只支付贷款[DaiKuan]利息443126.19元。贷款[DaiKuan]到期后,吴某无力偿还。
2010年9月25日,信用社将雁翔公司[GongSi]起诉至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偿还贷款[DaiKuan]本息。2010年12月29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由雁翔公司[GongSi]偿还贷款[DaiKuan]本息的判决。2011年3月1日,雁翔公司[GongSi]向信用社归还该笔贷款[DaiKuan]本金200万元及利息458394.69元。
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吴某假借公司[GongSi]名义以公司[GongSi]财产抵押取得贷款[DaiKuan]200万元,其挪用资金的主观故意仅是该笔贷款[DaiKuan]。至于利息是因贷款[DaiKuan]规则产生,公司[GongSi]为吴某支付贷款[DaiKuan]利息不属于吴某挪用资金,故吴某挪用资金的数额只能认定为300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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