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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诺兹惨胜:去“诽谤之都”告他人诽谤--中国年鉴网

  

艾伯特·雷诺[LeiNuo]兹

 

  2010年8月初,最高检决定,“今后一段时间内,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诽谤[FeiBang]案件,受理的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属于公诉情形并有逮捕必要的,在作出批捕决定之前应报上一级院审批。”在记者动不动就被“逮捕”的环境下,最高检的这一决定让舆论监督有了更大的空间。在世界上,各国对于诽谤[FeiBang]案件的处理,也有一个发展过程。

  1994年,爱尔兰总理艾伯特·雷诺[LeiNuo]兹宣布辞职。

  雷诺[LeiNuo]兹辞职不久,《星期日泰晤士报》的英国[YingGuo]版和爱尔兰版为此写了一个长篇调查报道[BaoDao]。

  《星期日泰晤士报》英国[YingGuo]版的标题是《再见了,放高利贷的人》,占据了一个版面的位置。爱尔兰版的题目是《为何一个撒谎的人难以证明其作为爱尔兰和平缔造者的重要性》,占三个版。

  对于英国[YingGuo]版的报道[BaoDao],雷诺[LeiNuo]兹非常不满意,因为其中略去了他在下议院对自己政策辩护的内容,所以让他看起来更像一个爱尔兰和平的破坏者。

  雷诺[LeiNuo]兹认为报道[BaoDao]对他构成了诽谤[FeiBang],于是开始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诉讼,被他告上法庭的,是泰晤士报公司,以及文章的作者和编辑。

   到“诽谤[FeiBang]之都”打官司

  在哪里打官司呢,雷诺[LeiNuo]兹非常清楚,最好的地方就是伦敦[LunDun]。历史上,伦敦[LunDun]除了“雾都”这个称号外,还有一个不那么流行,但名副其实的称号—“诽谤[FeiBang]之都”。

  BBC中文网曾经提供过这样的案例。

  英国[YingGuo]心脏病专家维姆沙斯特医生(DrPeter Wilmshurst)在美国的一家网站上发表了一篇文章,对美国医疗器械公司NM丁Medical的一种心脏植入装置提出质疑,认为这种装置的有效性并不如他们所声称的那样有效。

  后来,NM丁Medical公司告维姆沙斯特医生诽谤[FeiBang],而且还选择了在伦敦[LunDun]打官司。按理说,维姆沙斯特医生的文章发表在美国网站,而维姆沙斯特医生本人也不在伦敦[LunDun],没理由到伦敦[LunDun]打官司。不过,NMT Medical公司自有理由,他们说,英国[YingGuo]的部分心脏专家在网上读到了这篇文章。

  据说,带着与NM丁Medical公司类似目的,特意到伦敦[LunDun]进行“诽谤[FeiBang]官司旅游”的人并不在少数。

  英国[YingGuo]法律在判决[PanJue]诽谤[FeiBang]案的时候,往往会采取有利于原告的判决[PanJue]。在举证环节,英国[YingGuo]法庭要求被告举证,证明自己的内容属实,或者是“公平言论”,或是为了“公众利益”。

  所以有人说:“从大商业财团到名人政要,从好莱坞明星到俄国富豪,许多人要告别人诽谤[FeiBang],都要尽量跟英国[YingGuo]扯上边,然后在伦敦[LunDun]的法庭打诽谤[FeiBang]官司。”

  按照英国[YingGuo]法庭的判决[PanJue]习惯,雷诺[LeiNuo]兹应该是胜券在握。

   没争取到的“有限特权[TeQuan]”

  1996年11月,雷诺[LeiNuo]兹的案子开始了初审。

  被告提出的抗辩理由是“公共利益”。按照被告的说法,他们报道[BaoDao]雷诺[LeiNuo]兹的文章属于政治性报道[BaoDao],对于政治人物的报道[BaoDao]关乎所有人的利益,所以享有“有限特权[TeQuan]”,不应该受到追究。

  在与诽谤[FeiBang]有关的法律中,有“绝对特权[TeQuan]”与“有限特权[TeQuan]”的说法。在有些情况下,即使说出来的话未必正确、客观,但是,言论的权利要高于名誉权,比如法庭上律师、法官与证人的发言。这种言论自由的权利可以称之为“绝对特权[TeQuan]”。

  大部分情况下,人们只能享有“有限特权[TeQuan]”,比如为了公共利益,即使新闻媒体有些内容不符合实际,也应该受到一定的保护。

  不过,法庭并没有采纳被告的说法。在后面的上诉中,都进行了相同的判决[PanJue]。最核心的判断理由是《星期天泰晤士报》的英国[YingGuo]版删减了必要的内容,导致了读者的误解,所以,即使这个报道[BaoDao]“有关公益”,但还是不能推卸责任。

  雷诺[LeiNuo]兹由此胜诉。

  英国[YingGuo]的这种判决[PanJue]对于言论表达的意愿有一定的抑制作用。著名律师巴里爵士就认为:“科学家、其他学者、医药专家对挑战有疑问的论据越来越谨慎,因为诽谤[FeiBang]法具有各种寒蝉效应。”

   “沙利文案”靠边站

  在官司进行中,被告还提到了美国著名的案例——“沙利文案”,要求法庭采用“公众人物”的标准来进行判决[PanJue]。

  在美国,“沙利文案”是一个标志性判决[PanJue],让“公众人物”起诉媒体诽谤[FeiBang]的时候,几乎很难胜诉。

  1964年,美国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城警察局长沙利文状告《纽约时报》,认为《纽约时报》在报道[BaoDao]警方平息小石城骚乱的报道[BaoDao]中,涉及警察滥用武力的材料对自己的名誉造成损害,而且不符合实际情况,要求《纽约时报》赔偿50万美元。

  事实上,《纽约时报》的报道[BaoDao]中确实有多处不符合实际,但法庭还是裁决沙利文败诉。其中有一段判决[PanJue]是这样写的:

  “宪法保护所要求的是这样的联邦规则,即公共官员因其公务行为遭到谎言诽谤[FeiBang],他不得从中获得因此导致的受损救济,除非他能够证明发表言论者明知陈述错误或者毫不顾及陈述是否错误而造成恶意后果。”

  按照这一说法,沙利文如果想胜诉,他除了要证明报纸报道[BaoDao]的内容不属实之外,还要证明报纸有“实际恶意”,而要证明这种“实际恶意”几乎不可能。

  和英国[YingGuo]同行相比较,美国记者在报道[BaoDao]的时候负担就要小得多。

  尽管“沙利文案”是世界知名的案例,英国[YingGuo]法庭却不太认可。英国[YingGuo]的法官认为公众人物的名誉本身也属于公共利益,他们不希望公众人物被随意地损害。

   雷诺[LeiNuo]兹案的演进

  雷诺[LeiNuo]兹在一审与几次上诉中,都赢得了官司,不过他的胜利有些苦涩。

  在上议院的官司中,媒体几乎看到了以后胜利的希望。主审的大法官是曾经在香港任职的李启新,他认为媒体具有重要的“警报”“监视”作用。所以,“对于媒体报道[BaoDao]是否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是否有权知晓,特别是当报道[BaoDao]涉及政治领域时,应当慎重对待。解决任何疑难应当有利于出版。”

  基本上,雷诺[LeiNuo]兹案本身并没有背离伦敦[LunDun]作为“诽谤[FeiBang]之都”的传统,不过,却孕育着革新的因素,承认了媒体在提供信息、自由表达方面有一定的特权[TeQuan],为后来更为“激进”些的判决[PanJue]奠定了基础。

  在雷诺[LeiNuo]兹案件中,法庭判决[PanJue]被告一方赔偿,金额只是象征性的1英镑。为了这场胜利,雷诺[LeiNuo]兹要负担100万英镑的诉讼费,所以他只能算是惨胜。

  在最终的裁决中,认为新闻媒体的报道[BaoDao]符合两个要件:(一)内容关乎公众利益;(二)手法是负责任的,就可享有有限特权[TeQuan],即使内容涉及诽谤[FeiBang],也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对于这种特权[TeQuan],英国[YingGuo]法律界称之“雷诺[LeiNuo]兹特权[TeQuan]”。

  在2006年的一次判决[PanJue]中,“雷诺[LeiNuo]兹特权[TeQuan]”就帮助《华尔街日报》走出困境。

  2002年初,《华尔街日报》刊登了一篇报道[BaoDao],其中提到沙特阿拉伯中央银行曾经应美国政府的要求,对当地一些大企业的银行账户进行监控,以防恐怖分子受到资助。

  在《华尔街日报》的报道[BaoDao]中,提到了几家大企业的名字。其中一家的老板贾米勒看到后,认为《华尔街日报》构成了对自己的诽谤[FeiBang],并决定到伦敦[LunDun]打官司。当时,《华尔街日报》在英国[YingGuo]的销量不到两万份,远低于美国本土的近二百万份,欧洲版办事处也不在英国[YingGuo],而在布鲁塞尔。

  贾米勒选择伦敦[LunDun],也是因为那里是有名的“诽谤[FeiBang]之都”。

  在经历过两次败诉后,《华尔街日报》上诉到了上议院法院,并获得了胜利。五位大法官一致认为,涉讼新闻内容与公共利益有关,手法也是负责任的,符合“雷诺[LeiNuo]兹特权[TeQuan]”的要件,不构成诽谤[FeiBang]。

  在此后的判决[PanJue]中,“雷诺[LeiNuo]兹特权[TeQuan]”也常常被提起,它在渐渐消解存在于英国[YingGuo]媒体中的“寒蝉效应”,鼓励更多的批评。或许,伦敦[LunDun]将慢慢去掉“诽谤[FeiBang]之都”的“美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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