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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大修颠覆大义灭亲 满文军可拒证老婆吸毒?--国家年鉴

  

  8月24日至26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为破解“证人出庭难”,增加了专门的条款,设计了证人强制出庭的制度。很多学者认为,这是此次修正案草案中的一项重大调整,同时草案还赋予了亲属可以拒绝出庭作证的权利,这也是对传统“大义灭亲”思想的首次颠覆。

  草案规定: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并且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或者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记者手记

  满文军案还会重演?

  还记得2009年8月3日,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满文军的妻子李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法庭上,当李俐否认吸食过K粉时,检方宣读了“未到庭的证人”满文军的证言,其明确指认:聚会是妻子组织的,他到场后,亲眼看到妻子和其他两个人一起在吸食K粉。

  此后,媒体纷纷以“满文军当庭指认妻子”、“满文军‘大义灭妻’”、“满文军‘揭’妻”等为题进行了报道,引起外界一片哗然。

  当时的批评者就指出,“法不容情”当然是一种伟大的正义,但在这种正义之下,却有着血淋淋的代价。它破坏了人类社会最珍贵、最基本的情感维系——亲情,将揭发者和被揭发者共同推向一场人性博弈和伦理悲剧之中。

  在李俐一案中,检方就是当庭宣读了满文军的证言。这恰恰印证了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的观点,如果不对侦查阶段的近亲属作证加以规定和限制,不让近亲属出庭就失去了意义,满文军的例子还会上演。

  专家解读

  为什么要强调证人出庭?

  郑旭(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挂职副检察长):强调证人出庭有两个理由:从实体公正的角度,证人出庭并接受对方的反询问,是迄今为止人类发明的发现真实的最有效的方法。如果证人不出庭接受反询问,那么证言的虚假之处就无法被发现,产生错案的危险非常大。

  从程序公正的角度看,在法庭上对不利于自己的证人进行反询问,是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之一。可以说,被告人是否有机会对不利于自己的证人进行充分的反询问,是衡量审理是否程序上公正的重要标志之一。

  此外,我国已经签署、尚待批准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明文规定了对不利于自己的证人进行反询问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这一修改也是为了与公约兼容,为将来批准公约作准备。

  强制证人出庭实现程序正义

  辛祖国(朝阳法院刑事审判一庭法官):关键证人的出庭,有助于核实证据、查明具体案情,充分质证给法官对证据的采信提供了空间,从而消除法官对于证言存在的疑惑,达到内心确信。证人出庭作证是控辩式刑事诉讼模式的需要,有助于贯彻直接言辞原则,推进庭审实质化,给被告人充分质证的机会,有效维护了被告人的辩护权,真正实现程序正义。强制证人出庭制度同时也有助于击溃犯罪人最后的侥幸心理,促使其认罪伏法,积极改造。

  何树利(北京市闻泽律师事务所、百名刑辩律师):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将接受控辩双方和法庭的询问,比之以前做完笔录了事的状况,这样的法律规定会促使证人作证时更加客观和严谨。通过证人出庭接受询问,能使法庭更加准确地据以定案。这样的修正,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保证法院做出公正判决的角度都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

  “大义灭亲”本就不宜提倡

  郑旭教授:近亲属不被强迫作证的规定,在学理上叫做近亲属的拒绝作证权。为了维护家庭成员之间的信任关系,允许家庭成员之间拒绝做相互不利的证言,是非常理智的选择。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都一直有近亲属的拒绝作证权,虽然范围有所不同,但是精神都是一样的——特定人之间的交流是保密的,政府不能强迫泄露。

  我国古代是确认了近亲属之间的拒绝作证权的,如汉代的“亲亲得相首匿”和唐律中的“同居相为隐”。“大义灭亲”既非中国古代的法律原则,又违反基本人伦,同时对维护特定人之间的信任不利,本就不宜提倡。

  辛祖国法官:规定不得强制被告人的近亲属出庭作证,实际上是设定证言拒绝权,在于确定出庭作证的证人范围,是证人强制出庭制度的完善,彰显的是刑法的人文关怀。家庭和睦是一项美德,也是社会稳定的基础,规定近亲属强制指证无异于在家庭中强制加入不和谐音符,不利于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洪道德(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比较全面的改变,还应该包括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只能找嫌疑人的近亲属调查情况,了解线索,但不能把近亲属的谈话笔录等内容作为证据提交法庭。嫌疑人的近亲属是否愿意提供线索,不能有强制性规定。

  证人保护更给力

  对证人鉴定人给予有力保护也是破解证人出庭难的一个重要方面。

  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的证人、被害人,可以根据案件需要,采取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对其人身和住宅进行专门保护等措施。

  草案规定,证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予以保护的申请。

  证人出庭作证产生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和误工损失无法得到有效补偿,也是现实中遇到的困境。对此,修正案草案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及误工损失,应当给予补助。对证人作证的补贴,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背景调查

  实践中鲜有证人出庭作证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辛祖国法官:在实践中,控辩双方实际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却非常少,而在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中,证人实际出庭作证的比例也很低。庭审时,常由公诉人宣读证人证言,而后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由于证人不出庭,控辩双方只能在书面证言范围内进行质证,多止于第一轮质证,难以达到控辩双方对峙的效果,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

  阻碍证人出庭的原因

  辛祖国法官: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一般不高。一方面是证人对出庭作证这一法律义务意识不强,不履行义务也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受传统文化中庸思想影响,证人多顾及人情不愿出庭作证得罪人。同时,证人出庭作证耽误工作且无经济补偿,也影响证人出庭的积极性。

  此外,缺乏制度保障也是阻碍证人出庭作证的原因之一。首先,出庭作证的证人安全保障制度不健全。由于实践中证人出庭较多指证他人犯罪,证人担心遭到打击报复,没有妥善的安全保护措施,证人不敢出庭作证。其次,法院也无权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尽管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但并没有规定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法院传唤证人到庭缺乏强制力。

  郑旭教授:对于检察机关而言,证人庭前证言是书面的死证言,辩方无从反驳;而证人亲自出庭作证,则有可能被辩方当场揭露证言的矛盾。从争取胜诉的角度,控方不愿意证人出庭。对于法院而言,证人出庭意味着庭审时间的延长。我国简易程序不够简易,所有案件都要开庭审理,导致法院案件压力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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