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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年鉴
本报兰州1月3日电记者周文馨甘肃省科普[KePu]工作方面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甘肃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该省科普[KePu]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轨道。
“十一五”以来,甘肃省市县三级政府[ZhengFu]科普[KePu]经费投入由2006年的780万元增加到2009年的1580万元。
条例规定,甘肃省科普[KePu]工作的组织管理,需要坚持政府[ZhengFu]主导、全民参与的原则。县级以上政府[ZhengFu]应当将科普[KePu]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政府[ZhengFu]应当将科普[KePu]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年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科普[KePu]经费应当向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倾斜。
条例指出,科普[KePu]场馆、设施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科普[KePu]场馆、设施。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应当将其适宜向大众开放的研究实验基地、科研基础设施,非涉密的科研仪器设施、实验和观测场所,科技类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等,定期向社会开放。
条例明确,单位和个人以科普[KePu]为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或者利用科普[KePu]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和骗取财物的。将政府[ZhengFu]投资建设的科普[KePu]场馆、设施擅自改为他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侵占、毁损科普[KePu]场馆、设施的,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