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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立法规定紧急情况市县政府可发临震预警--中国年鉴社
甘肃立法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市、县级政府可发布[FaBu]临震预警
新华网兰州8月5日电 (记者 王博) 已发布[FaBu]地震[DiZhen]短期预报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如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发布[FaBu]本行政区域内的48小时临震预报。这是甘肃省近日审议通过的《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中关于地震[DiZhen]预报发布[FaBu]的新条款。
记者4日从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了解到,不同于沿用了近13年的旧版《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新条例在地震[DiZhen]预报统一发布[FaBu]、地震[DiZhen]监测等方面都有了新的规定。
地震[DiZhen]预报仍执行统一发布[FaBu]制度,修订前的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泄露或发布[FaBu]地震[DiZhen]短期和临震预测预报意见。”根据新条例,已发布[FaBu]地震[DiZhen]短期预报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发布[FaBu]本行政区域内的48小时临震预报。
新条例还将个人纳入地震[DiZhen]监测体系之内,规定观测到可能与地震[DiZhen]有关的异常现象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DiZhen]工作主管部门报告,有条件的可以书面报告或者附带影像资料。接到报告的地震[DiZhen]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调查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DiZhen]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同时,条例要求,地震[DiZhen]灾害发生后,地震[DiZhen]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地震[DiZhen]应急预案,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将地震[DiZhen]震情和灾情等信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对于制造、散布地震[DiZhen]谣言,引发群众恐慌,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此条例7月29日经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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