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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渭南三聚氰胺奶粉超标案终审4人获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年鉴
【财新网】(综合媒体报道)日前,备受关注的渭南[WeiNan]“毒奶粉”案二审终结,陕西渭南[WeiNan]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渭南[WeiNan]市乐康乳业有限责任公司[GongSi]3名经理及一名出售过期产品者,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据华商网报道,2009年9月,被告人马双林与渭南[WeiNan]市乐康乳业有限责任公司[GongSi]法人代表张文学、负责购销的公司[GongSi]副经理同天虎联系,将大荔荔华乳业有限公司[GongSi]抵押给马的20吨“荔华”牌乳粉中的16.55吨卖给乐康公司[GongSi],张文学、同天虎在马双林没有提供三聚氰胺检测报告的情况下,授意公司[GongSi]副经理朱书明,安排工人将10吨“荔华”牌乳粉,与本厂的“三彩”牌乳粉按1∶2.5的比例搅拌后,装入“三彩”牌包装。共生产[ShengChan]32.5吨产品,后28吨掺混乳粉被销往南方,被检出三聚氰胺超标。
法院方面二审认为,被告人张文学、朱书明、同天虎作为乐康公司[GongSi]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主管生产[ShengChan]的直接责任人员,明知“荔华”乳粉没有三聚氰胺检测报告,超过保质期限并有结块、出虫现象,仍将该乳粉掺混进自己公司[GongSi]生产[ShengChan]的乳粉中生产[ShengChan]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ShengChan]、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马双林,明知“荔华”乳粉没有三聚氰胺检测合格报告,且已超过保质期限,仍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渭南[WeiNan]中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故裁定驳回4名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财新网此前报道,2010年2月1日,卫生部通报有三种三聚氰胺超标的乳制品流入广州市场,分别是:渭南[WeiNan]市乐康乳业有限公司[GongSi]生产[ShengChan]的三影牌全脂奶粉(25千克/袋,生产[ShengChan]日期2009年9月22日、2009年10月22日),宁夏吴忠市天天乳业有限公司[GongSi]生产[ShengChan]的天天塞上全脂乳粉(25千克/袋,生产[ShengChan]日期2009年11月4日)。
今年3月,渭南[WeiNan]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对渭南[WeiNan]问题奶粉案一审宣判,案件主犯、渭南[WeiNan]市乐康乳业有限公司[GongSi]原经理张文学犯生产[ShengChan]、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该公司[GongSi]原主管生产[ShengChan]的副经理朱书明、原主管销售的副经理同天虎各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5万元;另一被告人马双林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并处罚金15万元。四名被告人均提出上诉。
(财新记者 许菁)
(编辑:SN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