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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游客游玩时遭雷击身亡 景区被判赔17万--中国年鉴

  
两名游客游玩时遭雷击身亡 景区被判赔17万--中国年鉴
两名游客被雷击[LeiJi]身亡后,石林[ShiLin]景区加强巡逻。(资料图) 记者 江洋 摄

  “石林[ShiLin]景区两游客被雷击[LeiJi]身亡事件”追踪

  两游客石林[ShiLin]遭雷击[LeiJi]身亡 管理局[GuanLiJu]一审被判赔17万

  石林[ShiLin]法院认为:石林[ShiLin]风景名胜区管理局[GuanLiJu]和死者均无过错,但管理局[GuanLiJu]作为管理者和受益方,应分担部分经济损失

  游客到石林[ShiLin]游玩,在景区里被雷击[LeiJi]身亡,这是天灾还是人祸呢?死者家属不认为是天灾,于是将石林[ShiLin]风景名胜区管理局[GuanLiJu]告上法庭,索赔130多万元。石林[ShiLin]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石林[ShiLin]风景名胜区管理局[GuanLiJu]作为石林[ShiLin]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者和受益方,应分担死者的部分经济损失,补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17万余元。

  案情回放

  两游客被雷击[LeiJi]身亡

  去年7月13日,郑女士和曹先生等7人到石林[ShiLin]县风景区旅游,当天购票后进入石林[ShiLin]风景名胜区参观游玩,下午4点40分左右,当他们行至石林[ShiLin]风景名胜区“南天门”景点附近时,突然天气骤变,下起了大雨,28岁的郑女士和25岁的曹先生在“南天门”景点的石头下避雨时,不幸遭遇雷击[LeiJi],致使两人当场死亡。雷击[LeiJi]还造成4名游客受伤。

  去年7月21日,云南省雷电中心出具雷电灾害调查报告,结论为:此次雷击[LeiJi]事件是因直击雷导致游客伤亡,是一起突发性的雷击[LeiJi]灾害事件。事件发生后,石林[ShiLin]风景名胜区管理局[GuanLiJu]分别支付郑女士和曹先生的亲属各7万元费用。

  死者家属

  石林[ShiLin]景区没避雷场所

  对于两名游客的死因,死者家属和石林[ShiLin]风景区都没有不同意见,但两名遇难者如何被雷击[LeiJi]中身亡却产生了分歧。死者家属认为:事发地属于喀斯特地貌,不利于雷电扩散,景区没有在景点安装避雷设施,也没有避雷场所,遭遇突变天气时,身亡的两名游客只能到石头下避雨、避雷。

  于是,两名死者的家属将石林[ShiLin]风景名胜区管理局[GuanLiJu]告到石林[ShiLin]县法院,两家人要求石林[ShiLin]风景区赔偿各种经济损失130多万元。

  石林[ShiLin]景区

  都是雨伞惹的祸

  一审开庭审理时,石林[ShiLin]景区答辩称,郑女士和曹先生在雷击[LeiJi]发生时,位于景区开阔地带,且郑女士抬着雨伞,两人在石头下避雨、避雷,不符合雷电防护的基本要求。雨伞才是这次事故的直接“导火线”,它导致两人被雷击[LeiJi]身亡。在这次灾害事件的调查报告中,也证实涉案的雨伞在雷电中受损,而且有过电的痕迹。

  法院认为

  死者和景区都没过错

  石林[ShiLin]县法院审理认为,郑女士和曹先生在购票后进入石林[ShiLin]风景名胜区参观游玩时,遭遇突发的雷暴天气,在景区石头下避雨时不幸被雷击[LeiJi]身亡,云南省雷电中心认定是一起突发性的雷击[LeiJi]灾害事件,发生这起案件的直接原因是突发的自然灾害引发的人员伤亡事故。 事发当天,石林[ShiLin]风景名胜区管理局[GuanLiJu]在接到石林[ShiLin]县气象局通知后,及时通过广播的方式提醒游客注意安全,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保护现场,积极参与事故的处理并垫付了相关的费用。在这次事件中,石林[ShiLin]风景名胜区管理局[GuanLiJu]已经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无过错。死者家属主张石林[ShiLin]风景区没有提供专门的避雨场所、未安装避雷设施,因其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支持。石林[ShiLin]风景区辩称郑女士和曹先生在雷暴发生时位于开阔处,且郑女士抬着雨伞,不符合雷击[LeiJi]防护的基本要求,其自身存在相应的过错,因受害人在遭遇雷雨天气避雨的行为属于一种本能的自助行为,并无任何过错,故对石林[ShiLin]风景区的这项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故,郑女士和曹先生的不幸死亡是因突发性的雷击[LeiJi]灾害事件造成的,受害人及石林[ShiLin]风景名胜区管理局[GuanLiJu]双方均无过错。石林[ShiLin]风景名胜区管理局[GuanLiJu]作为石林[ShiLin]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者和受益方,应分担死者的部分经济损失,但对石林[ShiLin]风景区已经支付给家属的相关费用应予以扣除。

  一审判决

  石林[ShiLin]景区补偿17万元

  根据上述理由,石林[ShiLin]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石林[ShiLin]风景名胜区管理局[GuanLiJu]补偿郑女士家损失376289元的25%,即94072.25元,扣除已经支付的7万元,还应补偿24072.25元;补偿曹先生家损失312476元的25%,即78119元,扣除已经支付的7万元,还应补偿8119元。

  两家的补偿款相加共计17万余元。

  记者 柏立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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