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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言论自由标准重新确立:谁让霍姆斯法官改变主意?--中国年鉴网
英国作家乔治·奥威尔说过:“自由,至少意味着这样的权利:别人不想听,你照样可以说。”然后,即使在以言论自由[YanLunZiYou]著称的美国,确立诉说别人不想听内容的自由,其实也经过一段漫长的道路,而期间经历过的峰回路转,与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大法官[FaGuan]的思想变迁有很大关联。
霍姆斯生于1841年,哈佛毕业后应征入伍,在南北战争中受伤三次,侥幸生还,执业多年后,于1903年成为最高法院大法官[FaGuan]。那时,言论自由[YanLunZiYou]的含义仍十分狭窄。在霍姆斯心目中,保护言论自由[YanLunZiYou],就是防范“事先审查”而已。1917年,美国加入第一次世界大战,国内洋溢着浓郁的鹰派气氛,连“德国泡菜”也被改称“自由卷心菜”,“法兰克福香肠”则被改名为“热狗”,反战言论[YanLun]更是被拼命打压。国会出台《反间谍法》,要求对任何反战或“不忠诚”的言论[YanLun]定罪。
1919年,三起涉及《反间谍法》的官司来到最高法院。三起案件[AnJian]的判决[PanJue]意见都由霍姆斯执笔。在“申克诉美国案”中,被告因寄送传单给即将应征入伍者而被指控。传单说,战争是资本家的阴谋,征兵侵犯了宪法基本权利。下级法院以违反《间谍法》为由对他们定罪。被告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此案的关键,在于宪法第一修正案确立的言论自由[YanLunZiYou]是否应受限制,若加以规则,又应持何标准[BiaoZhun]。霍姆斯认为:“即使是对言论自由[YanLunZiYou]最严格的保护,也不保护一个在戏院里谎称火警的人。”至于认定标准[BiaoZhun],霍姆斯指出,这要看“(那人)使用的言词,就当时特定的环境而言,是否会造成一种明显而即刻的危险[WeiXian],使得国会有权阻止恶劣后果的发生。”根据上述标准[BiaoZhun],霍姆斯维持了对三起案件[AnJian]被告的有罪判决[PanJue]。
霍姆斯的判决[PanJue]貌似确立了新的言论[YanLun]尺度,结果却令民权人士十分失望。因为“明显而即刻的危险[WeiXian]”标准[BiaoZhun]本身也十分含糊。发布反对战争与征兵制的言论[YanLun],真会导致战事失利或人员伤亡这样的危险[WeiXian]么?寄送传单与在戏剧谎称失火的行为,能做简单类比么?1919年11月,又一起《反间谍法》案件[AnJian]来到最高法院。在这起案件[AnJian]中,四个人因在楼顶散发反战传单被捕,其中三人被判20年监禁。人们预测,霍姆斯这次仍会赞成维持原判。
最高法院果然以7票对2票维持原判,但是,霍姆斯这次却投了反对票。他发布异议意见称,“明显而即刻的危险[WeiXian]”标准[BiaoZhun]固然正确,但还应增加两个限定,即“迫在眉睫”和“刻不容缓”。如果被告只是发送传单而已,不可能立即引起军工停产或士兵倒戈,就没必要施以刑事处罚。他说:“国会不能禁止人们努力去改变这个国家的想法。现在,没有人会认为百姓私下印行的传单,会对国家军备造成立即危险[WeiXian]。……时间已经颠覆许多信念……这是一场实验,正如所有生命都是一场实验……当这一实验成为美国制度的组成部分时,我们就应当警惕,防止试图钳制我们所痛恨并确信是罪该万死的言论[YanLun],除非这些言论[YanLun]导致迫在眉睫的威胁,以致需要限制它们才能挽救国家……。”尽管霍姆斯的意见只得到路易斯·布兰代斯大法官[FaGuan]一人支持,但对美国的言论自由[YanLunZiYou]历史却产生了深远影响,并成为延续至今的主流立场。人们禁不住要问,仅仅八个月时间,之前颇为保守的霍姆斯大法官[FaGuan],想法为什么会发生了那么大的转变?
一切都与一场相遇有关。1918年6月,霍姆斯因私出行,在火车上遇到一位名叫勒尼德·汉德的年轻法官[FaGuan]。36岁的汉德是纽约州联邦地区法院法官[FaGuan],刚刚审结著名的“《群众》杂志诉帕腾案”。这起案件[AnJian]中,《群众》杂志因抨击战争与征兵制,被邮政局长阿尔伯特·波尔森勒令禁止投递,杂志社随即告上法庭。汉德法官[FaGuan]不顾外界压力,判邮政局败诉,他在判决[PanJue]中说:“《群众》刊载的文章虽对战争充满敌意,也不当地鼓励反战情绪,但是,不管这些作品是适度的政治推论,还是过激、不当的谩骂,在美国这个以言论自由[YanLunZiYou]为权力最终根源的国家里,个人都享有批评政府的权利……钳制这些可能动摇人民意志的言论[YanLun],无异于镇压所有敌对的评论和意见……言论[YanLun]只有在直接煽动叛乱、反抗等行为时,才构成间谍类犯罪,如果把合法议论当作挑唆煽动,就是驱逐了民主政治的守护神,是最大的不宽容。”在当时的气氛下,汉德的判决[PanJue]显然需要很大勇气,但很快被上诉法院推翻。略有些沮丧的汉德利用与前辈霍姆斯邂逅的机会,畅谈了自己对言论自由[YanLunZiYou]限定标准[BiaoZhun]的看法,霍姆斯对此未置可否。
离别之后,汉德致函霍姆斯,再次阐述了他对言论自由[YanLunZiYou]与政治宽容的看法。霍姆斯倒是迅速回了信,却把话题扯到另一起案件[AnJian]上。三起《反间谍法案》终审判决[PanJue]后,汉德又针对判决[PanJue]内容写了回信,他说:“只有构成直接挑唆时,言论自由[YanLunZiYou]才应受到限制,但是,什么是直接挑唆,不应该交给陪审团判断,因为这类案件[AnJian]发生时,民众的情绪容易激动,对陪审团的公正会造成很大影响。”此时,霍姆斯已读过汉德在“《群众》杂志案”的判决[PanJue]意见,他复信称:“我所说的‘明显而即刻的危险[WeiXian]’,和你所说的‘直接挑唆’没有本质区别,我搞不清咱们俩的分歧所在。”
这一时期,哈佛大学教授泽卡赖亚·查菲也开始就言论自由[YanLunZiYou]问题发表观点。1919年6月,查菲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战时的言论自由[YanLunZiYou]》一文,赞赏霍姆斯提出的“明显而即刻的危险[WeiXian]”标准[BiaoZhun],但也就这一标准[BiaoZhun]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提出批评。而查菲的观点,与汉德信中提出的标准[BiaoZhun],正好不谋而合。霍姆斯注意到了查菲的文章,认真阅读之后,他结合汉德信中的观点,开始重新思考“明显而即刻的危险[WeiXian]”标准[BiaoZhun]的合理性问题。有趣的是,查菲之所以发表那篇文章,完全是受汉德“《群众》杂志案”判决[PanJue]意见的启发。在后来给汉德的信中,他还专门强调了这一点。
霍姆斯修正后的意见,赢得人们无数赞誉,他本人也被称为重新确立言论自由[YanLunZiYou]标准[BiaoZhun]的功臣。而汉德却很少谈及自己在这起案件[AnJian]中的作用,他后来成为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法官[FaGuan],并在这个位置上退休。1961年,汉德去世时,与霍姆斯被并称为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四个法官[FaGuan]之一。这四个人中,只有他没有出任过最高法院大法官[FaGuan]。几年后,联邦最高法院在一起案件[AnJian]中,正式认可了汉德在“《群众》杂志案”中提出的言论自由[YanLunZiYou]认定标准[BiaoZh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