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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
中国基督教(新教)教徒的爱国组织。成立于1954年8月。其宗旨是:团结、教育全国基督教徒,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令,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坚持自治、自养、自传的原则,办好独立自主的中国基督教会。1951年4月,在吴耀宗等人的倡议下,组成中国基督教抗美援朝、三自革新运动委员会筹备委员会。1954年在北京召开第一届中国基督教全国会议,正式成立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1961年1月和1980年10月,先后在上海、南京召开第二届和第三届中国基督教全国会议。
该会的主要工作是:①协助各级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②教育全国基督徒遵守宪法及有关法律、法令、爱国守法;③鼓励基督徒积极投入社会主义建设;④教育基督徒坚持三自爱国原则,办好基督教会。协会最高机构为中国基督教全国会议,全国会议每4年举行一次,由该会与中国基督教协会联合召开。选举该会全国委员会,全国委员会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及常务委员。第一届和第二届主席为吴耀宗,第三届主席为丁光训。会址暂设于上海。
北京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北京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英译为The Beijing Committee of Three-self Patriotic Movement of the Protestant Church,简称“北京市三自”,与北京市基督教教务委员会共同简称“北京市基督教两会”)
第二条:本会为北京市基督徒的爱国爱教组织。是经北京市民政局社团登记办公室注册登记的法人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为:团结北京市基督徒爱国爱教,荣神益人。
第四条:本会任务为:带领北京市基督徒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与政策,坚持自治、自养、自传、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坚持和发展三自爱国运动的成果;协助政府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教会合法权益;为祖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国家、社会的安定团结而努力;为实现祖国统一,并为开展国际友好往来、维护世界和平而贡献力量。
第五条:北京市基督教会议是本会的最高机构,会议的任务是:审议上届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并决定本届委员会的工作方针,修订章程,选举产生本届委员会。
第六条:本会有遵守和履行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决议的义务。
第七条:本会与教务委员会的关系是分工合作的关系;在规定期内两会联合召开北京市基督教会议。
第八条:本会委员任期到下届会议为止,得连选连任。
第九条:本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委员若干人。必要时设名誉主席,均由本委员会协商选举产生,任期到下届会议为止。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
第十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全体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执行会务。需要增补或罢免委员时,由常务委员会提名经本会委员会通过。
第十一条:本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秘书长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通过委任,协助秘书长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本会人事实行聘任制。
第十三条: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得与基督教教务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的决议,各区、县三自小组及堂、点有遵守与履行的义务。常务委员会得设立各种专门工作委员会,任期与本届常务委员会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可聘请顾问若干人,任期到下届会议为止。
第十四条:北京市基督教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提前或延期召开。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本会常务委员会与教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共同研究决定。全体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提前或延期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五条:在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下,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务会议,主持并处理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列席主席会务会议。主席会务会议得与教务委员会的会长会务会议共同召开联席会议,称主席会长会议。
第十六条:主席会务会议制订本会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本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本会资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八条:本会经费由常务委员会负责筹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定期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九条:本章程经北京市基督教会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同。
第二十条:本会如需结束活动,须经北京市基督教会议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