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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20万元棉纱托运途中蒸发索赔7年无果--中国年鉴网

  

  本报沧州[CangZhou]电(记者韩泽祥) 7年前,泊头市民张洪来承接了天纶集团5吨棉纱的运输业务。他找到沧州[CangZhou]一家货运公司[GongSi],委托对方将这批价值20万元的棉纱运往天纶 集团广东办事处。谁料,货物发出多日后,广东办事处称一直未收到。无奈之下,张洪来向公安部门报案,沧州[CangZhou]市经侦支队以司机合同诈骗立案侦查。张洪来赔偿[PeiChang]天 纶集团20万元货款后,向新华区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货运公司[GongSi]赔偿[PeiChang]货款。法院以公安尚未结案、同一事实“先刑后民”为依据,中止了案件的诉讼。7年来,张洪 来奔波多处,至今仍未拿到赔偿[PeiChang]款。

  20万元棉纱不翼而飞

  7月6日,张洪来讲述了事件的大致经过。2004年4月3日,他承接了泊头市天纶集团5吨棉纱运往广东办事处的一项业务。张洪来找到曾有过8次业务合作的沧州[CangZhou]新源[XinYuan]货物运输公司[GongSi],他们接下了此项运输业务。当天,签订合同后,张洪来从泊头市把5吨棉纱运到了沧州[CangZhou]。

  10 天后,张洪来接到泊头市天纶集团的电话,问货物为何还没有送到。张洪来赶紧与沧州[CangZhou]新源[XinYuan]货运公司[GongSi]的邹玉桥电话联系,并给承运司机韩西亚打去电话。韩西亚称, 货车已于4月12日晚抵达广东,因为车上装着五个单位的货物,需要按行程远近送,他的棉纱还没来得及送达。不料,5吨棉纱两天后仍旧没有送到。

  等待多日无果,4月18日,张洪来和新源[XinYuan]公司[GongSi]的邹玉桥一起来到沧州[CangZhou]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随后,两人又亲赴广州寻找线索,但无功而返。没办法,张洪来赔偿[PeiChang]了泊头市天纶集团5吨棉纱20万元的货款。

  经侦部门奔赴多地线索中断

  7月6日下午,记者从沧州[CangZhou]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了解到,由于案件线索中断,目前此案尚未告破。根据报案人员的叙述以及办案民警的初步调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之规定,经侦支队认为韩西亚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决定对此案立案侦查。

  办 案民警经调查了解到,张洪来承接泊头市天纶集团棉纱运输业务后,找到沧州[CangZhou]新源[XinYuan]货物运输公司[GongSi],双方签订了货物运输协议书。从表面上看,这份协议书非常单一, 但实际上,这起托运业务中间经过了多次“倒手”。合同中,“承运人韩西亚、邹玉桥”的签名,实为邹玉桥一人所签,韩西亚也并非沧州[CangZhou]新源[XinYuan]货运公司[GongSi]的司机。张 洪来与新源[XinYuan]公司[GongSi]谈妥承运5吨棉纱业务后,新源[XinYuan]公司[GongSi]的邹玉桥又将此业务交于沧州[CangZhou]万顺货运公司[GongSi],万顺公司[GongSi]再找到自称河南周口的司机韩西亚。

  经公安机关调查,韩西亚所运棉纱货车牌照号及其身份信息等均为假冒,案件是一起有预谋的合同诈骗案。由于线索中断,案件始终没有告破。

  法院裁定中止民事赔偿[PeiChang]诉讼

  案件未能告破,货运公司[GongSi]拒绝赔偿[PeiChang]损失,张洪来只得向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沧州[CangZhou]新源[XinYuan]货物运输有限公司[GongSi]赔偿[PeiChang]他20万元的货款。

  当 年11月3日,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称,法院在审理原告张洪来与被告新源[XinYuan]货物运输有限公司[GongSi]运输合同赔偿[PeiChang]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在履行该合同中具体承办人涉嫌 合同诈骗,现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尚未结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同一法律事实“先刑后民”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 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张洪来的疑问是,法院何时能够恢复诉讼程序,难道公安局破不了案,他的20万元赔偿[PeiChang]款就一辈子拿不回来了 吗?对于新华区法院的裁定,公安机关认为,此案告破与否,不会影响到张洪来向沧州[CangZhou]新源[XinYuan]货运公司[GongSi]提起民事赔偿[PeiChang]诉讼的结果,因为公安部门立案侦查的是“韩西亚 合同诈骗案”,与沧州[CangZhou]新源[XinYuan]货运公司[GongSi]没有直接联系。

  律师:不应拘泥“先刑后民”

  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吴洪锋律师认为,确定“先刑后 民”原则的目的,是基于刑事案件的认定与处理可能会对民事案件的认定与处理产生影响,避免民事判决的不稳定性,以及国家审判资源的浪费。那么,我们在确定 以“是否同一法律事实”来作为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涉嫌经济犯罪时经济纠纷案件是否继续审理的标准之后,还要考虑到该经济纠纷继续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 决,会不会受到因“同一法律事实”所派生的刑事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

  吴洪锋律师认为,对于犯罪嫌疑人潜逃而有其他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 被告时,为了使受害人能够及时得到相应的赔偿[PeiChang],法院不应拘泥于“先刑后民”的原则,而应当考虑确立此原则的本意,而不是机械地加以运用,在刑事程序进行不 了的情形下,为何不能先进行民事审判程序呢?法律不应成为阻碍保护公民利益的绊脚石。因此,此种情况下,法院不应中止诉讼,而应继续审理,作出货运公司[GongSi]承 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判决。况且,从本案案情来看,案件告破与否,不会影响到张洪来向沧州[CangZhou]新源[XinYuan]货运公司[GongSi]提起民事赔偿[PeiChang]诉讼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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