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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银行爆炸案3名案犯上诉申请均遭驳回--中国年鉴社
中新社武汉6月25日电 (记者 张芹)6月25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武汉建行爆炸案”作出二审宣判,该案主犯王海剑因犯有爆炸罪,维持原判,依法被判处死刑。从犯王伟、王安安均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12月1日17时30分左右,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1070号建设银行关山一路支行门前发生爆炸,造成2人死亡、15人受伤,公安机关当月先后将王海剑、王伟、王安安3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2012年5月14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3名犯罪嫌疑人均犯有爆炸罪,其中主犯王海剑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免于赔偿责任;从犯王伟被判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从犯王安安有自首情节,被判6年。两名从犯须赔偿受害人家庭共计6万元经济损失。3名被告人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在6月13日的二审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王海剑是否是主犯、其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及3人的定罪量刑等焦点展开辩论。鉴于案情重大,此案被提交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于6月25日正式宣判。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王海剑及其辩护人提出,“王海剑系误触爆炸装置按钮引发爆炸”等上诉理由均无证据证明,王海剑在实施爆炸抢劫行为前经过精心策划,引爆时机也与策划相符,其引爆行为系故意所为。为抢劫银行在公共场所实行爆炸,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重大。
原审刑事部分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述人王海剑、王伟、王安安的上诉,维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刑事部分判决;维持上述人王海剑死刑的刑事裁定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王海剑辩护律师胡延美称,接下来他将积极做好王海剑死刑复核阶段准备,并对王海剑本人进行心理疏导,为其家人提供帮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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