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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出台规定土地闲置两年未动工将无偿收回--国家年鉴

  

  本报讯 (记者 李广军) 长沙土地[TuDi]资源紧张,却有数以万亩计的土地[TuDi]闲置——据了解,这些闲置土地[TuDi]主要是开发商囤地等待升值造成的——如今,待价而沽的房产商们要注意了,《长沙市闲置土地[TuDi]处理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根据此办法,闲置土地[TuDi]时间满24个月、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土地[TuDi]使用权。

  该办法所指的闲置土地[TuDi],是指土地[TuDi]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土地[TuDi]使用权后,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或者虽已动工开发建设但投资额或者开发建设土地[TuDi]面积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用地。

  闲置土地[TuDi]将如何处理?办法规定:土地[TuDi]使用权人闲置土地[TuDi]时间在12个月以上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TuDi]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下列标准征收土地[TuDi]闲置费:闲置土地[TuDi]时间满12个月不满18个月的,按照土地[TuDi]使用权出让金的7%-10%征收土地[TuDi]闲置费;闲置土地[TuDi]时间满18个月不满24个月的,按照土地[TuDi]使用权出让金的12%-15%征收土地[TuDi]闲置费;闲置土地[TuDi]满24个月的,按照土地[TuDi]使用权出让金的17%-20%征收土地[TuDi]闲置费。按照规定,土地[TuDi]使用权人还被限制参加土地[TuDi]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经认定的闲置土地[TuDi]时间满24个月的,首先要征收土地[TuDi]闲置费。其次,未动工开发建设的,要依法无偿收回土地[TuDi]使用权;已动工开发建设的,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

  根据规定,依法无偿收回土地[TuDi]使用权的,原土地[TuDi]使用权人应当自闲置土地[TuDi]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按照闲置土地[TuDi]处理决定书的要求移交土地[TuDi]。拒不交还继续占用土地[TuDi]的,按非法占地依法予以处理。收回的闲置土地[TuDi],进入市、县(市)土地[TuDi]储备库。

  办法也规定,由于政府行为造成土地[TuDi]未按规定开发建设的,土地[TuDi]使用权人应当提交相关书面证明文件,经核实、认定后,受影响时段不计入土地[TuDi]使用权人土地[TuDi]闲置时限。

  根据规定,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TuDi]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闲置土地[TuDi]检查制度,对土地[TuDi]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可以对土地[TuDi]闲置行为进行举报或者反映情况。办法规定,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TuDi]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理闲置土地[TuDi]: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已认定闲置土地[TuDi]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拟定闲置土地[TuDi]处理方案;作出和送达闲置土地[TuDi]处理决定。

  据了解,《长沙市闲置土地[TuDi]处理办法》下月施行后,长沙相关部门将态度坚决、多管齐下制止这种囤地行为,让有限的土地[TuDi]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开发利用。

  1999年8月3日施行的《长沙市闲置土地[TuDi]处置办法》同时废止。

  长沙市闲置土地[TuDi]处理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113号

  《长沙市闲置土地[TuDi]处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8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剑飞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TuDi]管理,促进土地[TuDi]有效利用,依法处理闲置土地[TuDi],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TuDi]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TuDi]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TuDi]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TuDi]处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展改革、规划、监察、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办法。

  闲置土地[TuDi]所在地的区、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土地[TuDi]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闲置土地[TuDi]的处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TuDi]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闲置土地[TuDi]检查制度,对土地[TuDi]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单位和个人可以对土地[TuDi]闲置行为进行举报或者反映情况。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TuDi]是指土地[TuDi]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土地[TuDi]使用权后,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或者虽已动工开发建设但投资额或者开发建设土地[TuDi]面积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用地。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TuDi]:

  (一)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国有土地[TuDi]划拨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或者国有土地[TuDi]划拨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合同生效或者批准文件颁发之日起满12个月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土地[TuDi]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土地[TuDi]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2个月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因延迟交付土地[TuDi]、城乡规划调整(因土地[TuDi]使用权人申请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的除外)、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TuDi]未按规定开发建设的,土地[TuDi]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TuDi]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书面证明文件,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TuDi]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同级人民政府认定后,受影响时段不计入土地[TuDi]使用权人土地[TuDi]闲置时限。

  第八条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TuDi]未按规定开发建设的,监察部门应当就相关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调查;有未依法履职情形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闲置土地[TuDi]的处理以宗地为单位。

  已动工开发建设土地[TuDi]面积达到应动工开发建设土地[TuDi]面积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达到25%的建设项目,因土地[TuDi]使用权分户、分割登记后未开发的土地[TuDi]重新登记土地[TuDi]使用权的,以重新登记的宗地面积认定闲置土地[TuDi]面积,其土地[TuDi]闲置时间自重新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国有土地[TuDi]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规定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分期建设的,按分期建设的范围认定闲置土地[TuDi]面积。

  第十一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TuDi]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理闲置土地[TuDi]:

  (一)调查取证;

  (二)告知当事人已认定闲置土地[TuDi]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四)拟定闲置土地[TuDi]处理方案。闲置土地[TuDi]处理方案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闲置土地[TuDi]上依法设立抵押权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机关参与处理方案的拟订工作;

  (五)作出闲置土地[TuDi]处理决定;

  (六)送达闲置土地[TuDi]处理决定书。

  第十二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TuDi]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闲置土地[TuDi]调查,应当向土地[TuDi]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TuDi]调查通知书。土地[TuDi]使用权人应当自闲置土地[TuDi]调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土地[TuDi]使用情况、闲置原因及土地[TuDi]后续利用意见报送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TuDi]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TuDi]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闲置土地[TuDi]调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以外,土地[TuDi]使用权人闲置土地[TuDi]时间在12个月以上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TuDi]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下列标准征收土地[TuDi]闲置费:

  (一)闲置土地[TuDi]时间满12个月不满18个月的,按照土地[TuDi]使用权出让金的7%-10%征收土地[TuDi]闲置费;

  (二)闲置土地[TuDi]时间满18个月不满24个月的,按照土地[TuDi]使用权出让金的12%-15%征收土地[TuDi]闲置费;

  (三)闲置土地[TuDi]满24个月的,按照土地[TuDi]使用权出让金的17%-20%征收土地[TuDi]闲置费。

  土地[TuDi]使用权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TuDi]闲置费,拒不缴纳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TuDi]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以外,经认定的闲置土地[TuDi]时间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征收土地[TuDi]闲置费外,还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重新约定的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二)协议收回土地[TuDi]使用权;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土地[TuDi]使用权人接到闲置土地[TuDi]处理决定书后5日内未选择处理方式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TuDi]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经认定的闲置土地[TuDi]时间满24个月的,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征收土地[TuDi]闲置费外,还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TuDi]使用权;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方式处理。土地[TuDi]使用权人拒绝签订补充协议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TuDi]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采用签订补充协议方式处理闲置土地[TuDi]的,不得改变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容积率、限高等规划指标。

  第十七条依法无偿收回土地[TuDi]使用权的,原土地[TuDi]使用权人应当自闲置土地[TuDi]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按照闲置土地[TuDi]处理决定书的要求移交土地[TuDi]。拒不交还继续占用土地[TuDi]的,按非法占地依法予以处理;逾期不办理土地[TuDi]注销登记手续、不交回土地[TuDi]使用证书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TuDi]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土地[TuDi]登记。

  第十八条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TuDi],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TuDi]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入市、县(市)土地[TuDi]储备库,由市、县(市)土地[TuDi]储备中心管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以外,土地[TuDi]使用权人闲置土地[TuDi]时间在12个月以上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TuDi]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规定限制其参加土地[TuDi]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二十条阻碍土地[TuDi]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土地[TuDi]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总投资额:是指土地[TuDi]使用权人直接投入用于土地[TuDi]开发的资金总额,不包括取得土地[TuDi]使用权的费用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已投资额:是指土地[TuDi]使用者已经投入用于土地[TuDi]开发建设的资金总额。

  动工开发:是指房屋建设项目已实施建筑物向地基传递荷载的下部结构的施工,其他建设项目已实施通水、通电、通道路和场地平整工程等实质性建设。

  应动工开发建设土地[TuDi]面积:是指土地[TuDi]使用权人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有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的约定和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发建设的土地[TuDi]面积。

  开发建设土地[TuDi]面积:是指应动工开发建设土地[TuDi]面积中土地[TuDi]使用权人已经进入实际投资开发建设的土地[TuDi]面积。

  第二十三条闲置集体建设用地,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不开发利用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3日施行的《长沙市闲置土地[TuDi]处置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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