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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牟利收购濒危野生动物获刑--总结经验
红网沅江6月21日讯 (通讯员 李亮 陈思迷 王静) 为获取高额利润,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却执意收购,结果领刑失财,追悔莫及。2012年6月19日,经湖南省沅江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当地法院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查,2011年11月12日上午,曹某在沅江市草尾镇碰到了一个手提编织袋的中年男子李某,为牟取高额利润,曹某明知袋内是一批濒危野生动物死体仍以52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其中有白天鹅三只,豆雁、绿赤鸭若干。同月,曹某又以200元的价格从徐某手中购得猫头鹰活体一只(后死亡)。2011年12月1日,当地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将正在集贸市场兜售该批野生动物的曹某当场抓获。经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天鹅(小天鹅)和猫头鹰(草鸮)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办案检察官说,大多数非法收购、出售、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是为了牟取巨额利益,而“无知无畏、心存侥幸”也是诱其犯罪的重要原因。大部分贩卖者仅知道自己卖的是野生动物,而不清楚是几级保护动物,也不知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观认为可以罚钱了事,殊不知涉及野生动物的刑事案件一旦触及,量刑一般都较重,希望贩卖者不要铤而走险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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