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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吉林省将上调失业保险金--中国年鉴
本报讯(记者艾灵)为了应对物价上涨对失业人员生活的影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遵循“失业保险[ShiYeBaoXian]金标准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经省政府审定,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上调失业保险[ShiYeBaoXian]金。
据了解,目前吉林省执行的失业保险[ShiYeBaoXian]金标准,是2009年调整的,最高档为420元/月,最低档为220元/月。
从2011年1月1日起,吉林省最高档失业保险[ShiYeBaoXian]金标准最低控制线上调为574元/月,是最低工资标准的70%,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88.2%,提高幅度为36.7%。
最低档失业保险[ShiYeBaoXian]金标准最低控制线上调为340元/月,是最低工资标准的50%,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88.9%,提高幅度约54.5%。
吉林省各市(县)结合实际,按照省政府审定的失业保险[ShiYeBaoXian]金标准最低控制线,可上调档位确定当地失业保险[ShiYeBaoXian]金标准,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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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保险[ShiYeBaoXian]金的条件
根据《吉林省失业保险[ShiYeBaoXian]办法》的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ShiYeBaoXian]金:
(一)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二)依法办理了失业保险[ShiYeBaoXian]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ShiYeBaoXian],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ShiYeBaoXian]金期间,可享受医疗补助、生育补助、丧葬补助和抚恤补贴等失业保险[ShiYeBaoXian]待遇,减免职业技能培训费和职业介绍服务费。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ShiYeBaoXian]金的期限,按照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本人共同履行失业保险[ShiYeBaoXian]缴费义务的累计缴费年限确定。(详见右表)
累计缴费年限领取标准
满1年不足2年的3个月
满2年不足3年的6个月
满3年不足4年的9个月
满4年不足5年的12个月
满5年不足6年的14个月
满6年不足7年的15个月
满7年不足8年的16个月
满8年不足9年的17个月
满9年不足10年的18个月
10年以上的
从第10年开始,累计年限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ShiYeBaoXian]金,最长为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