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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港经济开发区原纪工委书记受贿38万--国家史册
本报7月14日讯 (通讯员 邹旭 记者 崔洪英) 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原党工委[GongWei]委员、纪工委[GongWei]书记李忠余在职期间贪污[TanWu]受贿[ShouHui]达38万余元。近日,莒南[JuNan]县人民法院对李忠余贪污[TanWu]受贿[ShouHui]案作出一审判决,因受贿[ShouHui]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因贪污[TanWu]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
被告人李忠余,男,52岁,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捕前系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党工委[GongWei]委员、纪工委[GongWei]书记(副县级)。2010年5月8日,因涉嫌受贿[ShouHui]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
2000年底至2010年春节,李忠余在担任莒南[JuNan]县洙边镇党委书记、莒南[JuNan]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党工委[GongWei]委员、纪工委[GongWei]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的购物卡、购物券、现金等共计241000元。
1997年12月至2009年6月,李忠余利用担任莒南[JuNan]县团林镇党委书记、洙边镇党委书记、莒南[JuNan]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列支出等手段,将个人购买的摄影器材、笔记本电脑等物品在本单位财务以及下属山东金田土地开发公司报销后侵吞,折合人民币共计143569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忠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ShouHui]罪;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公物,其行为构成贪污[TanWu]罪。法院遂依法判决李忠余犯受贿[ShouHui]罪、贪污[TanWu]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对被告人李忠余受贿[ShouHui]赃款241000元、贪污[TanWu]赃款143569元及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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