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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出台新规重点监控十大融资担保风险--国家史册
名词解释
融资性担保[DanBao]:指担保[DanBao]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DanBao]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DanBao]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DanBao]责任的行为。
成都商报记者昨日从成都市政府新闻办获悉,成都市日前出台《成都市融资性担保[DanBao]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对融资性担保[DanBao]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分工、设立与变更、申报与审批、风险处置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办法》,在成都市范围内经营的融资性担保[DanBao]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在全省经营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非法集资、虚假注资和违规开展业务等十大风险行为将被重点监控。
该《办法》的出台,意味着成都基本建立融资性担保[DanBao]业务监管体系,这对进一步规范融资担保[DanBao]行业,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将起到积极作用。
担保[DanBao]规模
2010年万余企业获288亿元融资担保[DanBao],今年1~5月担保[DanBao]余额660多亿,预计全年担保[DanBao]余额将力争突破900亿元
据成都市金融办副主任、新闻发言人梁其洲介绍,去年3月开始,成都开展了对担保[DanBao]公司的清理规范工作,截至今年5月底,共有131家公司通过省金融办确认或批准筹建,仅去年以来,全市就批准新设担保[DanBao]公司18家。全市融资性担保[DanBao]公司资本总计约133亿元,平均每家公司注册资本上1亿元。成都市中小企业担保[DanBao]公司进入全国十强之列。
今年1~5月份,成都市融资性担保[DanBao]公司共提供担保[DanBao]336亿元,融资性担保[DanBao]公司担保[DanBao]余额660多亿元,预计全年担保[DanBao]余额将力争突破900亿元。梁其洲表示,这体现了成都融资性担保[DanBao]行业实力持续增强、经营日趋规范、融资性担保[DanBao]业务发展迅速等特点。
据悉,2010年,成都市融资性担保[DanBao]公司为1万多户企业共提供约288亿元融资担保[DanBao],为“三农”和高新技术产业分别提供25亿元和11.7亿元融资担保[DanBao],在缓解中小企业和“三农”贷款难、促进“三农”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设立变更
监管体系基本建立,须满足注册资本(金)、股东资格、高管资格、经营范围、企业名称和注册地址六要件
为加强融资性担保[DanBao]公司监管,此次出台的《办法》明确,由区(市)县负责融资性担保[DanBao]公司的设立、变更初审及日常监督管理。市金融办会同市工商局、市公安局、人行成都营管部等部门建立了联合监管体制,并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积极指导各区(市)县建立健全日常监管体系。这标志着成都市融资性担保[DanBao]业务监管体系基本建立。
根据有关规定,融资性担保[DanBao]机构是特许机构,需要通过地方监管部门前置性审批许可并获得《融资性担保[DanBao]机构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在工商等相关部门注册登记成立。此次出台的《办法》从注册资本(金)、股东资格、高管资格、经营范围、企业名称和注册地址六个方面规定了融资性担保[DanBao]公司的设立或变更条件。
在注册资本(金)方面,《办法》规定,在成都范围内经营的融资性担保[DanBao]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在全省经营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互助会员制融资性担保[DanBao]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省外融资性担保[DanBao]公司拟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总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
在股东资格方面,融资性担保[DanBao]公司法人股东应满足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无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等条件;自然人股东应满足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等条件。单一出资人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在经营范围方面,《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DanBao]公司除经营贷款担保[DanBao]、票据承兑担保[DanBao]、贸易融资担保[DanBao]、项目融资担保[DanBao]、信用证担保[DanBao]及其他融资性担保[DanBao]业务外,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还可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诉讼保全担保[DanBao]、投标担保[DanBao]、预付款担保[DanBao]、工程履约担保[DanBao]、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DanBao]等履约担保[DanBao]业务,与担保[DanBao]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监控重点
对非法集资、未按核定经营范围开展业务等十大风险行为予以重点监控,违规资金超20%将变更主发起人
针对目前个别融资性担保[DanBao]机构内部控制较为薄弱、出资不实或抽逃资本,或热衷于担保[DanBao]主业外的高风险、高收益活动等隐含风险,此次出台的《办法》在业务监管方面将对非法集资、资本金未足额到位、未按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担保[DanBao]费用未按规定收取等十大风险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梁其洲表示,根据《办法》,对单个被担保[DanBao]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DanBao]责任余额不能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DanBao]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DanBao]责任余额不能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DanBao]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DanBao]责任余额不能超过净资产的30%;融资性担保[DanBao]责任余额不能超过净资产的10倍;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不能超出投资范围,其他类投资总额不能超过净资产的20%。融资性担保[DanBao]公司不能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DanBao],互助会员制融资性担保[DanBao]公司也不能为非股东单位提供担保[DanBao]。
同时《办法》还规定,若违规资金超过注册资本(金)20%以上的,要拟定资产重组方案,变更融资性担保[DanBao]公司主发起人,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在经营过程中,融资性担保[DanBao]公司的不良担保[DanBao]责任余额占资本金的比例超过一定标准时,区(市)县融资性担保[DanBao]业务监管部门要及时采取风险提示和警告、建议公司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停业整顿等措施,直至清算或关闭。
梁其洲介绍,2010年,全市融资性担保[DanBao]公司担保[DanBao]损失率0.05%,今年一季度提取担保[DanBao]准备金余额约38亿元,体现了较强的代偿能力。
成都商报记者 祝楚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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