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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起诉月薪800元秘书跳槽违约未获支持--年度总结

  

  20多岁的小吴[XiaoWu]身材高挑,模样俊俏,她在渝中区解放碑一个出国企划公司[GongSi]当前台秘书。在朋友眼里,她是一个高级白领,但大家不知道,她的月薪只有800元。不甘心的她跳槽了,跳到同行企业当中。

  这时,老东家不高兴了。“我们签劳动合同约定[YueDing]了保密协议的,而且还给了年度保密津贴和竞业避止补偿金”。老东家认为小吴[XiaoWu]不地道,便把小吴[XiaoWu]及新东家一并告到了法院索赔违约金。昨日,市五中院披露该案,老东家败诉了。

  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见习记者 方向 通讯员 叶欢

  小吴[XiaoWu]毕业于市内一所大学,由于专业对口,外语口语和翻译都很好。2007年年初,小吴[XiaoWu]应聘到解放碑一高档写字楼里的出国企划公司[GongSi]当职员,一聘即中。

  2007年3月初,公司[GongSi]和小吴[XiaoWu]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3月5日至2010年6月4日。小吴[XiaoWu]担任秘书级别的工作,工作范围包括前台接待、电脑录入和编辑、电话咨询、文案企划和代理、涉外口笔头翻译、客户联络和服务、办公室辅助事物等。双方还约定[YueDing]了小吴[XiaoWu]的基本月薪是800元,奖金等根据业绩情况另行发放。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YueDing],小吴[XiaoWu]正式工作每满一年后享受2160元的“年度保密津贴”,合同期满三年时享受3600元的“竞业避止补偿”。按公司[GongSi]的说法,这就是一份保密协议。因为合同除了给员工的好处外,还有另外的约定[YueDing],那就是小吴[XiaoWu]应当保守公司[GongSi]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YueDing]要承担21600元的违约金。

  这个劳动合同里面还有一项更重要的约定[YueDing],公司[GongSi]要求员工在合同期限内、合同终止和解除后三年内,不得受聘于和公司[GongSi]行业和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用人单位。也不得自己经营相同性质的业务,如果违反则要承担36000元的违约金。

  2008年6月,公司[GongSi]向小吴[XiaoWu]发放了年度保密津贴1926.2元。

  2009年6月,小吴[XiaoWu]觉得自己薪资低了。当月底,小吴[XiaoWu]向公司[GongSi]提出辞职。在解除合同时,公司[GongSi]向小吴[XiaoWu]支付了竞业避止补偿金2544.06元和年度保密津贴2163.55元,两笔款项对小吴[XiaoWu]平时缺勤也作了相应的扣减。

  2009年7月,小吴[XiaoWu]很快找到了新东家———一家教育服务公司[GongSi]在重庆设立的分公司[GongSi],工作性质和原老东家的工作内容差不多。这让小吴[XiaoWu]上手很快,干起来也得心应手。

  2010年年初,老东家一纸诉状把小吴[XiaoWu]和新东家告到了渝中区法院。

  一审:

  员工没泄露家底 老东家败诉

  老东家:要求小吴[XiaoWu]承担违约责任,赔偿36000元的违约金。

  渝中区法院:出国企划公司[GongSi]虽然与小吴[XiaoWu]在《劳动合同书》中对竞业限制及补偿作了约定[YueDing],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双方并没有对与现行法律相违背的约定[YueDing]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变更。且公司[GongSi]并未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按月向小吴[XiaoWu]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没有法律约束力。出国企划公司[GongSi]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小吴[XiaoWu]有将客户资料等泄露给新东家的事实,所以,出国企划公司[GongSi]主张小吴[XiaoWu]承担违反保密约定[YueDing]和竞业限制约定[YueDing]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审:

  给的是劳动报酬 不是补偿金

  老东家:不服提起上诉,认为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非法律强制性规定,公司[GongSi]已提前一次性支付了补偿金,小吴[XiaoWu]也实际接受并未提出异议,小吴[XiaoWu]应当按照约定[YueDing]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市五中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YueDing]对劳动者离职后进行竞业限制,但因该约定[YueDing]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权,必须以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作为对价,这才显示公平对等。

  本案中,双方将“年度保密津贴”和“竞业避止补偿”约定[YueDing]于《劳动合同书》劳动报酬中,且支付的条件为“每满一年、合同满三年即可享受”,且实际是按照小吴[XiaoWu]的出勤天数予以核发,公司[GongSi]支付给小吴[XiaoWu]的“年度保密津贴”和“竞业避止补偿”实为小吴[XiaoWu]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而并非对小吴[XiaoWu]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受到竞业限制的补偿,这是两码事。

  法院认定,小吴[XiaoWu]不受该约定[YueDing]的限制。出国企划公司[GongSi]主张小吴[XiaoWu]泄露其商业秘密亦缺乏事实依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件过程

  2007年年初:

  小吴[XiaoWu]应聘到出国企划公司[GongSi]当职员

  2007年3月:

  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是2007年3月5日至2010年6月4日

  2008年6月:

  公司[GongSi]向小吴[XiaoWu]发年度保密津贴1926.2元

  2009年6月:

  小吴[XiaoWu]向公司[GongSi]提出辞职

  2009年7月:

  小吴[XiaoWu]跳槽到一家教育服务公司[GongSi]

  2010年年初:

  老东家把小吴[XiaoWu]告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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