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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将地方教育附加缴纳比例提高至2%--中国年鉴网
新华社乌鲁木齐4月7日电(记者 阿依努尔)记者7日从新疆地税局获悉:根据近日出台的《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JiaoYu]附加[FuJia]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自4月1日起,新疆提高地方教育[JiaoYu]附加[FuJia]缴纳[JiaoNa]比例至2%,以进一步筹措教育[JiaoYu]经费,助力新疆义务教育[JiaoYu]和中等职业教育[JiaoYu]的发展。
依据这一通知,自4月1日起,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JiaoNa]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须按照实际缴纳[JiaoNa]“三税”税额的2%缴纳[JiaoNa]地方教育[JiaoYu]附加[FuJia],缴纳[JiaoNa]比例由原来的1%提高至2%,所收取费用将主要用于均衡发展新疆城乡义务教育[JiaoYu],修建中小学校舍,以及改善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
自治区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地方教育[JiaoYu]费附加[FuJia]由企事业单位缴纳[JiaoNa],无需单位职工负担,这也意味着,新疆缴纳[JiaoNa]“三税”的企事业单位及纳税人,需在原有按照“三税”税额3%缴纳[JiaoNa]国家规定的城市教育[JiaoYu]费附加[FuJia]基础上,再按“三税”税额2%缴纳[JiaoNa]地方教育[JiaoYu]费附加[FuJia]。
据悉,1996年新疆开始在全疆范围内征收人民教育[JiaoYu]基金。随着国家以“正税清费”为原则逐渐推进税费制度改革,对现有收费进行清理和规范,逐步建立以税收为主、收费为辅的政府收入分配体系。2010年1月,财政部批准新疆可按1%的比例征收地方教育[JiaoYu]附加[FuJia],用以筹措教育[JiaoYu]经费。
自去年8月1日起,新疆停止征收原人民教育[JiaoYu]基金,同时开征地方教育[JiaoYu]附加[FuJia],此项费用主要是向自治区内所有缴纳[JiaoNa]“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人员),按照实际缴纳[JiaoNa]税额的1%收取,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而不向个人(行政事业单位、公司、企业等职工)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