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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中国年鉴
新华社北京4月22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十一条修改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JiDongChe]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JiDongChe]驾驶证[JiaShiZheng],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JiDongChe]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JiDongChe]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JiDongChe]驾驶证[JiaShiZheng]。
“醉酒驾驶机动车[JiDongChe]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JiDongChe]驾驶证[JiaShiZheng],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JiDongChe]驾驶证[JiaShiZheng]。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JiDongChe]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JiDongChe]驾驶证[JiaShiZheng],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JiDongChe]驾驶证[JiaShiZheng]。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JiDongChe]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JiDongChe]驾驶证[JiaShiZheng],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JiDongChe]驾驶证[JiaShiZheng],重新取得机动车[JiDongChe]驾驶证[JiaShiZheng]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JiDongChe]。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JiDongChe]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JiDongChe]驾驶证[JiaShiZheng],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JiDongChe]驾驶证[JiaShiZheng]。”
二、将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JiDongChe]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JiaShiZheng]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JiDongChe],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JiDongChe],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JiDongChe]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JiDongChe],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原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作为第四款。
三、本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