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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局公布新修《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中国年鉴网
新华社北京6月29日电(记者 常志鹏)国家邮政局29日公布了新修订的《邮政业消费者申诉[ShenSu]处理办法》。按照新《办法》,邮政管理部门申诉[ShenSu]中心应自接到消费者申诉[ShenSu]之日起30日内答复申诉[ShenSu]人。
《办法》规定,邮政业消费者申诉[ShenSu]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申诉[ShenSu]人是与申诉[ShenSu]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寄件人或收件人;有明确的被申诉[ShenSu]人;有具体的事实根据;向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投诉后7日未得到答复;或对企业处理和答复不满意;或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投诉渠道不畅通,投诉无人受理;消费者申诉[ShenSu]时,要提供与申诉[ShenSu]事件有关的有效信息,包括:申诉[ShenSu]人姓名、联系电话;邮、快件号码、寄件时间、寄件人和收件人地址;被申诉[ShenSu]人名称、申诉[ShenSu]诉求、理由、相关证据、企业对投诉处理的结果等。《办法》还规定,申诉[ShenSu]人应当在交寄邮、快件之日起或与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发生服务争议之日起1年内对需申诉[ShenSu]事件提出申诉[ShenSu]。
《办法》指出,邮政管理部门申诉[ShenSu]中心应当在受理消费者申诉[ShenSu]之后,于两个工作日内将消费者申诉[ShenSu]内容转给相关部门或被申诉[ShenSu]人。被申诉[ShenSu]企业应自收到转办申诉[ShenSu]之日起15日内向转办邮政管理部门答复处理结果。答复内容应包括:调查结果、企业责任;与申诉[ShenSu]人达成的处理意见、赔偿金额或解释与道歉情况;申诉[ShenSu]人对处理意见是否满意;企业申诉[ShenSu]处理人及联系电话等。如企业收到转办申诉[ShenSu]15日内尚未处理完毕,应向转办邮政管理部门说明处理进展情况、处理原则、与申诉[ShenSu]人协商结果等,并在此件申诉[ShenSu]处理完毕后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反馈处理结果。
据介绍,此次修订是在国家邮政局2008年颁布实施的《邮政业消费者申诉[ShenSu]处理办法》的基础上进行的。
另据了解,邮政业消费者申诉[ShenSu]处理机构,是指国家邮政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邮政业消费者申诉[ShenSu]受理中心。邮政业消费者申诉[ShenSu]专用电话为“12305”,即所在省会区号+12305。消费者可以采用电话申诉[ShenSu]或登录国家邮政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网站申诉[ShenSu],也可以采用书信或传真形式申诉[ShenS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