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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台行政规章明确规范认证机构和认证活动--中国年鉴网
新华社北京8月12日电(记者 朱立毅)记者12日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获悉,我国全面规范认证机构和认证活动的行政规章——《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将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个办法明确规定了认证机构的设立与审批条件、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行为规范、监督检查制度和法律责任。
根据这个办法,在我国设立认证机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0万元,具有10人以上相应领域执业资格和能力的专职认证人员,经国家认监委批准获得《认证机构批准书》,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从事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这个办法规定,认证机构应当公正、独立和客观开展认证活动,建立质量体系、风险防范机制和信息公布、审核控制、档案记录、认证人员管理等工作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认证范围、认证规则、收费标准和证书状况,确保认证过程和认证结果的客观、真实。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对认证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这个办法指出,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或结论严重失实的,国家认监委将撤销其批准证书和直接责任人的执业资格。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认证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分公司、子公司从事认证活动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分别给予认证机构和责任人停业整顿、停止执业资格等处罚;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业务、伪造或非法转让批准证书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其违法所得。
据了解,我国现有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174家,累计颁发各类产品、管理体系和服务认证证书177万多张,获证组织61万多家。国家认监委负责人表示,这个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规范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的从业行为,促进认证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同时也有利于各级认证监管部门统一尺度,促进依法行政、严格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