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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设立省级环境公益诉讼资金保护蓝天碧海--国家年鉴
新华社海口9月13日电(记者傅勇涛)记者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日前,海南省高院与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海南省省级环境公益诉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海南省省级环境公益诉讼资金正式设立,解决了当事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费用的预交和负担问题。
《暂行办法》共有十条,对环境公益诉讼资金设立的目的、环境公益诉讼资金的概念、内容、适用范围、来源、预结算、使用和监管以及环境损害赔偿金的归属等都作出了规定。
《暂行办法》还对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给予明确的规范,以保证环境公益诉讼的顺利进行。记者从省财政厅了解到,省级环境公益诉讼资金的来源为省级财政拨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省财政厅对环境公益诉讼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
据海南省高院副院长张光琼介绍,申请人申请环境公益诉讼资金的应填写《海南省省级环境公益诉讼资金申请表》,并提交起诉状或上诉状、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等相关材料,申请材料由省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受理。省高院本级发生的环境公益诉讼费用,从省级环境公益诉讼资金中支付,省第一中院、省第二中院、海口海事法院发生的环境公益诉讼,向省高院申请,经审核后,从省级环境公益诉讼资金中拨付。
此前,海南省高院已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试点的实施意见》,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试点案件的范围、立案的条件等作出了规定,解决了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试点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