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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制度和检察事业显示出日益旺盛的生命力--国家史册
新华社北京9月25日电(记者 陈菲)1931年,人民检察制度伴随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而诞生,至今已走过80年的风雨历程。
打击犯罪,匡扶正义,查办贪腐,加强监督……80年里,人民检察事业历经风雨,跌宕起伏,铺就了一条不平凡的发展道路。
历经风雨 薪火相传
2011年9月,井冈山。古朴陈旧的“人民检察第一门”静静地陈列在人民检察博物馆内,向参观者昭示着人民检察制度的发端。
时光倒回八十年。1931年,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成立,与政府各部局一同在瑞金叶坪谢氏宗祠内办公。1933年4月,迁到沙洲坝,自此有了一个独立的办公场所——老茶亭杨氏宗厅。杨氏宗厅的正门因此被称为“人民检察第一门”。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检察制度是人民检察的早期探索和尝试,为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历史经验。”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汤维建说。
制度诞生初期,各级工农检察机关、最高法院(临时最高法庭)、地方各级裁判部检察长、检察员,各级军事检察(查)所和国家政治保卫局检察(查)科等,共同构成了苏区检察机构体系。
针对当时的复杂形势,苏区检察机构开展了一系列检察工作:检举运动,反贪风暴,镇反除恶……
在这一系列工作中,检察机构依法进行执法监督,工作检查,犯罪侦查、预审和出庭公诉,为巩固红色政权,保障苏区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933年,于都县苏维埃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经商牟利的问题数次见诸报端,引起了苏维埃中央政府的关注。
1934年3月,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主席项英亲自带领一个调查组进驻于都。经查,于都县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中腐败现象严重,县委书记、县苏维埃主席均卷入其中。
这是苏维埃时期所办案件中级别最高的领导干部腐败案件。最高特别法庭检察长梁柏台为国家原告人,支持公诉。最终,法庭判处县苏维埃军事部部长刘仕祥等5人死刑。县委书记刘洪清,中央执行委员、于都县苏维埃主席熊仙璧被撤职。熊仙璧还被判监禁一年。
这一事件史称“于都事件”,在中央苏区引起极大震动,是早期人民检察制度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
历经风雨,薪火相传。经历了土地革命、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的战火洗礼,人民检察制度以顽强的生命力生存着、发展着。
履行职责 不断探索
1949年10月22日,中南海勤政殿。
刚被任命不久的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罗荣桓,在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宣布最高人民检察署成立,并要求尽快制定检察署组织大纲,从速建立机构,开展检察工作。
检察机关的创建并非一帆风顺。由于中国历史上缺乏民主和法制的传统,检察工作又是一项新的工作,它的性质、任务是什么,为什么有了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还要设置检察机关等问题,当时很少为人们所了解,甚至还出现了检察机关“可有可无”的说法。
面对这种情况,新建立的检察机关和刚刚走上新岗位的检察干部,以有限的人力和物力,抓重点,办大案,检举要犯,平反冤狱,扩大了检察机关的影响。
刘青山、张子善重大贪污案是新中国成立后首例高官巨贪案。二人在治理河流等工程中,贪污盗窃和非法骗取、挪用公款达171亿元(旧币)之多。当时,河北省人民检察署依法对该案进行了查处。最终刘青山、张子善二人被判处死刑。
1953年1月,中共中央发出了“新三反”指示。当时,检察处理的违法乱纪案件,主要发生在基层政权组织中,最高人民检察署领导查处的山西张三元被迫害致死案就是一例。
当时,在山西省临汾县南席村,窃取村农会主席职务的张金生出于私人报复,在土改中将革命烈士亲属张三元划为地主,严刑拷打。随后,又借镇压反革命之机,将张三元解回农村管制,并在斗争会上勾结他人将张三元活活打死。
事件发生后,该县某些领导将主犯纵容轻判。中央和省两级检察署克服重重阻力,彻查全案,提请法院将主犯张金生改判死刑,并追查处分了有关失职干部,伸张了正义。
经过不懈努力,检察机关以实际成绩显示了检察工作的重要作用,扩大了检察机关的影响。
1954年9月,在讨论《检察署条例(草案)》时,毛泽东提议:“检察工作这么重要,为什么不把检察署改为检察院呢?”
毛泽东的建议得到了采纳。最终在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中,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改“署”为“院”,从此形成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一府两院”的国家机构体制。
弘扬正气 创新发展
随着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人民检察制度重新走上了全面发展之路。
打击刑事犯罪,严惩经济犯罪,查办大案要案,同贪污贿赂作斗争,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随后三十多年的不断发展中,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积极开展检察业务,忠实履行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查办成克杰受贿案、湛江特大走私受贿案、綦江虹桥垮塌案、马德受贿案,南丹特大透水事故案……面对领导干部贪污、受贿、渎职犯罪,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严格执法,狠抓办案,代表国家提起公诉,使一个个贪官难逃“法网”。
严打张子强等36人违法犯罪案件,广西北海“西头帮”案,刘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文强等人涉黑案……对于那些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暴力犯罪,检察机关稳、准、狠,保障了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在查办大案要案,促进反腐败斗争的同时,检察机关也在积极稳妥地推进检察改革,推动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不断健全完善,以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
2003年,最高检在10省市组织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重点对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监督。
2005年,最高检开始建立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和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2009年,最高检下发文件,明确规定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
2010年,最高检联合最高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试行规定,决定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
……
“80年过去了,人民检察制度和检察事业显示出日益旺盛的生命力。这些史实存在的本身就足以证明,人民检察制度是一项符合中国国情的政治法律制度,是人民政权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汤维建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