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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解读:避免变相“上诉加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年鉴网

  

监视居住:以“非羁押”措施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

牋牋新华社北京3月8日电(记者陈菲、杨维汉、杨三军)监视居住同取保候审类似,都是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但限制自由的程度不同。现行刑诉法对这两种强制措施规定了相同的适用条件。

牋牋8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考虑到监视居住的特点和实际执行情况,将监视居住定位于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并规定与取保候审不同的适用条件。

牋牋修正案草案规定,监视居住适用于符合逮捕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的,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等情形。

牋牋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宋英辉表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首先是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嫌疑人出现逃跑、串供、毁灭证据等妨碍诉讼的行为或者继续犯罪。

牋牋宋英辉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目标是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寻找平衡点。这样的修订也符合有关国际公约倡导的以非羁押措施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精神。”

牋牋修正案草案同时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和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为防止这一措施在实践中被滥用,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刑诉法修改:避免变相“上诉加刑”、发回重审“踢皮球”

牋牋新华社北京3月8日电(记者陈菲、杨维汉、颜昊)为避免案件在一二审法院之间“踢皮球”,反复发回重审,久拖不决,8日提请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作出规定。

牋牋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对于因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再次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牋牋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建成评价说:“案件不能在一二审法院之间无限期地来回循环消耗司法资源。修正案草案就是要使得案件在发回重审一次后,二审必须下判,履行二审的职能。”

牋牋在避免发回重审“踢皮球”的同时,修正案草案还作出规定避免变相“上诉加刑”。“上诉不加刑”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 现行刑诉法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牋牋实践中存在规避这一原则的情形: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下级人民法院在重审中加刑。“有的二审法院发回重审,要么打电话要么发函,说案子判轻了,要判重一些,或者要求追加罪名等等,变相加刑。”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指出。

牋牋专家建议,立法应当对法院发回重审案件不得加重刑罚作出明确规定,避免变相“上诉加刑”,从而完善审判程序。

牋牋鉴于此,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有望“封存” 可附条件不起诉

牋牋新华社北京3月8日电(记者杨维汉、陈菲、朱薇)为有利于未成年犯更好地回归社会,8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设置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牋牋未成年人犯罪往往“一失足成千古恨”。修正案草案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点,对办案方针、原则、诉讼环节的特别程序作出规定。

牋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都在发育过程中,他们的犯罪带有很大的或然性。对他们的犯罪记录封存后,使得他们在人生的成长中,不会因为这样的记录耽误上学、招工,影响前程。”同时,修正案草案也为司法机关今后办案留下了余地。草案规定,“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牋牋此外,修正案草案还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定对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可附条件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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