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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月1日起施行--国家年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条例》)2月1日起施行。《条例》针对实际中出现的规避公开招标、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以及串通投标等突出问题,细化、完善了相关规定,以保障公开公平公正,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招标投标正常秩序。
根据《条例》,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细化规定 防止“明招暗定”
《条例》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如果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或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时,可以邀请招标。
针对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的问题,《条例》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违规行为包括: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等。
明确执法依据 防止串通投标
《条例》在重申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法律规定的同时,对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形作了细化,为依法认定和严厉惩治这类违法行为提供更明确的执法依据。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等情形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等情形,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信息等情形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条例》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条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防止招标人与中标人串通搞权钱交易。
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省级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除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禁止公权干涉 严惩违规行为
《条例》完善了严惩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规定。有这些行为的,中标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