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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最新修订--中国年鉴
人民网北京6月21日电 (记者 邓志慧) 据国家旅游局官方网站消息,今日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联合发布了《大陆[DaLu]居民[JiMin]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修订细则,该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三部委于2006年4月16日联合发布了《大陆[DaLu]居民[JiMin]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2006年4月16日第26号令),此次依照2011年6月20日《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修改的决定》对细则进行修订。
《大陆[DaLu]居民[JiMin]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修订后细则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规范大陆[DaLu]居民[JiMin]赴台湾地区旅游,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和《旅行社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陆[DaLu]居民[JiMin]赴台湾地区旅游(以下简称赴台旅游),可采取团队旅游或个人旅游两种形式。
大陆[DaLu]居民[JiMin]赴台团队旅游须由指定经营大陆[DaLu]居民[JiMin]赴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组织,以团队形式整团往返。旅游团成员在台湾期间须集体活动。
大陆[DaLu]居民[JiMin]赴台个人旅游可自行前往台湾地区,在台湾期间可自行活动。
第三条 组团社由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从已批准的特许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范围内指定,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公布。除被指定的组团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大陆[DaLu]居民[JiMin]赴台旅游业务。
第四条 台湾地区接待大陆[DaLu]居民[JiMin]赴台旅游的旅行社(以下简称接待社),经大陆[DaLu]有关部门会同国家旅游局确认后,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公布。
第五条 大陆[DaLu]居民[JiMin]赴台团队旅游实行配额管理。配额由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后,下达给组团社。
第六条 组团社在开展组织大陆[DaLu]居民[JiMin]赴台旅游业务前,须与接待社签订合同、建立合作关系。
第七条 组团社须为每个团队选派领队。领队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地方旅游局向国家旅游局申领赴台旅游领队证。组团社须要求接待社派人全程陪同。
第八条 大陆[DaLu]居民[JiMin]赴台旅游期间,不得从事或参与涉及赌博、色情、毒品等内容及有损两岸关系的活动。
组团社不得组织旅游团成员参与前款活动,并应要求接待社不得引导或组织旅游团成员参与前款活动。
第九条 组团社须要求接待社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团队日程安排活动;未经双方旅行社及旅游团成员同意,不得变更日程。
第十条 大陆[DaLu]居民[JiMin]赴台旅游应持有效的《大陆[DaLu]居民[JiMin]往来台湾通行证》,并根据其采取的旅游形式,办理团队旅游签注或个人旅游签注。
第十一条 大陆[DaLu]居民[JiMin]赴台旅游应向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大陆[DaLu]居民[JiMin]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相应签注;参加团队旅游的,应事先在组团社登记报名。
第十二条 赴台旅游团须凭《大陆[DaLu]居民[JiMin]赴台湾地区旅游团名单表》,从大陆[DaLu]对外开放口岸整团出入境。
第十三条 旅游团出境前已确定分团入境大陆[DaLu]的,组团社应事先向有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省级公安边防部门备案。
旅游团成员因紧急情况不能随团入境大陆[DaLu]或不能按期返回大陆[DaLu]的,组团社应及时向有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省级公安边防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赴台旅游的大陆[DaLu]居民[JiMin]应按期返回,不得非法滞留。当发生旅游团成员非法滞留时,组团社须及时向公安机关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有关滞留者的遣返和审查工作。
第十五条 对在台湾地区非法滞留情节严重者,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自其被遣返回大陆[DaLu]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批准其再次出境。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之规定的旅行社,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旅行社条例》予以处罚。对组团单位和参游人员违反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