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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醉驾同乘者应否担责?各方观点激烈碰撞--中华人民共和国年鉴社

  

  司机[SiJi]因醉驾身亡

  同饮同乘人担责

  2010年,浙江省永嘉县法院对一起因醉驾身亡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同饮同乘的被告杨某赔偿55970元。这一案件的判罚引起人们的思考:醉驾出事故,同饮和同乘者该不该承担责任[ZeRen]?该承担什么责任[ZeRen]?

  2008年11月22日晚,永嘉人陈某的儿子(下称小陈)和杨某一起在永嘉瓯北一酒店吃晚饭,之后又邀请梅某、柯某等人赴约。梅某、柯某等人赶到酒店之前,小陈与杨某已经喝了酒,梅某与柯某没有[MeiYou]参与喝酒。饭后,小陈开车送梅某、柯某回家。梅某、柯某安全到家之后,小陈继续开车,途中因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小陈当场死亡。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六十六条明确了乘车人的责任[ZeRen]: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JiaShi]人安全驾驶[JiaShi]的行为[XingWei]。从这条可以看出,没有[MeiYou]规定,乘车人有劝阻饮酒驾驶[JiaShi]员不得驾驶[JiaShi]的义务和责任[ZeRen]。因此从目前的法律看,如果驾驶[JiaShi]人因醉驾被判刑,同车人不用承担任何的刑事或行政责任[ZeRen]。”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房波律师说。

  乘客是否劝阻

  取证太难

  而济南市民王先生反对将醉驾的责任[ZeRen]连带给别人:“首先取证都难,如何确定乘坐人‘明知’驾驶[JiaShi]人是‘酒后’状态?如何确定乘坐人没有[MeiYou]劝阻酒驾者?如果乘坐人劝阻了,但酒驾者就是不听怎么办?这一系列问题,都很难取证。因此,我认为,谁的责任[ZeRen]就应该谁来承担。”

  是否制止酒驾

  当属道德范畴

  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房波律师认为,对劝阻、制止酒后驾驶[JiaShi]当属道德提倡范畴,不应纳入法律约束,“其实从道德上来讲,应该对驾驶[JiaShi]人进行劝阻,因为饮酒了,不管是从自身角度、驾驶[JiaShi]员的角度还是他人的角度,都是极其不安全的,从对社会负责的角度来讲,应该对饮酒后的驾驶[JiaShi]人进行劝阻。驾驶[JiaShi]者的驾驶[JiaShi]行为[XingWei]和搭乘者的乘坐行为[XingWei],属于性质完全不同的行为[XingWei],乘坐行为[XingWei]不至于发生法律意义上的侵权后果,而驾驶[JiaShi]行为[XingWei]则时刻可能侵权。一并处罚的动机,混淆了两类性质完全不同的行为[XingWei]。”

  “酒驾罚同乘者”

  曾公开征求意见

  但最后没有[MeiYou]采纳

  2009年,公安部给全国交管部门下发《关于修改酒后驾驶[JiaShi]有关法律规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拟将醉酒驾车等行为[XingWei]纳入刑法处罚范围,并首次提出“与醉驾司机[SiJi]同乘一车的乘客也应进行处罚”的内容。在此之前,我国的法律对酒后驾车的处理比较“宽松”,酒后开车只要不出事一般只给予行政处罚,最多拘留了事。即使犯交通肇事罪,只要赔偿到位一般都会轻判,甚至是缓刑。

  这一征求意见稿一出,便引来了一片争议和质疑之声。赞同者、反对者各抒己见。支持者认为,虽然我国至今没有[MeiYou]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醉驾导致的交通事故中同车者的责任[ZeRen]问题,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JiaShi]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JiaShi]要求驾驶[JiaShi]机动车。”这说明同车乘客负有不纵容司机[SiJi]违法驾驶[JiaShi]的义务。这一规定如能实施,将有效杜绝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XingWei],减少悲剧的发生。

  而反对者认为,首先它违反了“罪责自负”的法律原则,有“连坐之嫌”;再次缺乏处罚的违法性前提,乘客作为一个普通的公民,没有[MeiYou]查处司机[SiJi]醉酒驾车的公权力,没有[MeiYou]制止司机[SiJi]醉酒驾车的能力,也没有[MeiYou]制止司机[SiJi]醉酒驾车的法律义务,最多有劝导司机[SiJi]不要醉酒驾车的道德义务;再次缺乏可操作性。

  济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杨士林教授表示,这一征求意见稿的初衷是好的,但最后没有[MeiYou]采纳,说明目前还不适应中国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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