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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涉嫌故意杀人被捕5年因证据不足获释--国家形象
本报石家庄8月8日电(周聪聪 朱洪园) 本报独家报道(见8月1日第7版)并引起广泛关注的“刘志连故意杀人案”已被依法处理。8月7日,河北省邯郸市[HanDanShi]人民检察院[JianChaYuan]召开检委会,经研究决定对刘志连作存疑不起诉处理;当日,市检察院[JianChaYuan]对刘志连宣布不起诉决定,并将其当场释放。
2006年4月25日,刘志连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由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涉县人民检察院[JianChaYuan]批准,同年4月29日执行逮捕。经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刘志连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6月27日被移送涉县人民检察院[JianChaYuan]审查起诉,该院于2006年7月24日报送邯郸市[HanDanShi]人民检察院[JianChaYuan]审查起诉。因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06年8月22日经涉县人民检察院[JianChaYuan]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06年9月18日再次报送邯郸市[HanDanShi]人民检察院[JianChaYuan]审查起诉。同年10月20日,邯郸市[HanDanShi]人民检察院[JianChaYuan]以刘志连犯故意杀人罪向邯郸市[HanDanShi]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市中级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后于2009年8月17日判决刘志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志连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09年12月4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邯郸市[HanDanShi]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邯郸市[HanDanShi]有关部门介绍说,此后,邯郸市[HanDanShi]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7月9日再次开庭审理该案,9月15日,市中级法院邀请市检察院[JianChaYuan]列席审判委员会共同研究此案,经研究认为:本案发回重审后,从目前证据看,已不符合“两高三部”2010年6月13日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据此,将该案交由涉县人民检察院[JianChaYuan]审查起诉、涉县人民法院审理。邯郸市[HanDanShi]人民检察院[JianChaYuan]于2010年9月29日将该案撤回起诉,于10月12日交涉县人民检察院[JianChaYuan]。涉县人民检察院[JianChaYuan]讯问了被告人刘志连,并补充核实了相关证据材料,于2010年12月14日将该案向涉县法院提起公诉,涉县法院依法受理后于2011年2月25日开庭审理过该案。
据介绍,本报报道此案后,河北省委和邯郸市[HanDanShi]委高度重视,要求有关部门实事求是、认真核查,严格依法处理。因该案属于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一审的案件,涉县人民检察院[JianChaYuan]依法撤诉后移交邯郸市[HanDanShi]人民检察院[JianChaYuan]。邯郸市[HanDanShi]人民检察院[JianChaYuan]检委会经过认真研究,仍认为达不到“两高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认定刘志连故意杀人犯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遂决定对刘志连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邯郸市[HanDanShi]相关负责同志表示,当地政法机关将在认真做好本案善后工作的同时,深刻剖析原因,认真吸取教训,并通过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工作机制,努力提高队伍素质,全面提升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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