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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院维持建行爆炸案主犯死刑判决--总结经验
本报讯(通讯员 樊斯坦 李金星 记者 刘丰) 昨日上午,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王海剑、王伟、王安安爆炸案公开进行宣判:驳回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主犯王海剑一审被判死刑,王伟、王安安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0年、6年。
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从2010年10月起,王海剑开始通过网络、书籍自学制造爆炸物的方法,并购买浓硝酸等原料在其租住的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南湖社区109栋2单元501室等处非法制造爆炸物。2011年7月,三人多次策划作案方案,最后商定由王海剑选择目标银行、安放爆炸物,并在运钞车到达银行时通过遥控装置引爆爆炸物;由王安安伪装成保安抢劫银行钱箱,并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由王伟负责接应并藏匿钱箱。
2011年8月,王伟、王安安因畏惧法律制裁和爆炸物产生的危险而向王海剑表示不再参与作案,但王海剑表示将继续实施爆炸抢劫行为。
同年12月1日17时30分,当银行职员提着钱箱走出银行准备送到停在银行门前路边的运钞车上时,王海剑通过遥控装置引爆爆炸物,后骑摩托车逃离现场。爆炸造成被害人黄某某、魏某某当场死亡;被害人吴某等十人轻伤;被害人陈某等五人轻微伤及建设银行关山一路支行等单位和个人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88046.59元。
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刑事部分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裁定驳回上诉人王海剑、王伟、王安安的上诉,维持上诉人王海剑死刑的刑事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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