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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通道县原组织部长受贿一审被判11年--中国年鉴
[中国网湖南之声]怀化讯(全媒体记者 格祺伟) 2011年4月19日,卖官组织部长向志清受贿被洪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RenMinBi]十万元。
据检察机关查实自2008年6月至2010年7月,向志清在担任通道县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从2008年10月开始,到2010年5月止,在一年多时间里,为他人[TaRen]升官、调动、解决职级等,于事前或者事后非法收受[ShouShou]34人财物[CaiWu],共计人民币[RenMinBi]314000元。案发后,向志清为规避纪委调查,和行贿人员串通,以逃避法律制裁。且在怀化市纪委查清其违纪违法收受[ShouShou]他人[TaRen]财物[CaiWu]140多万元的情况下,其及家属仅退缴违纪款74200元,而违法收受[ShouShou]分人的财物[CaiWu]314000元,向志清及其家属仅退缴了70000元,其余赃款向志清本人及其家属均予以拒绝。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向志清在担任通道县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ShouShou]他人[TaRen]财物[CaiWu]共计人民币[RenMinBi]314000元,为他人[TaRen]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作出上述判决,同时判决继续追缴被告人向志清违法所得赃款314000元人民币[RenMinBi]中尚未追缴的赃款244000元人民币[RenMinBi],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