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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246万获刑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年鉴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246万获刑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年鉴
 周弼正在法庭受审 通讯员 李自庆 摄

  昨天,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FaYuan]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ShouHui]罪,对上海海基物业[WuYe]发展有限公司[GongSi](下称海基物业[WuYe])原董事长周弼正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FaYuan]以上述罪名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其受贿[ShouHui]所得人民币[RenMinBi]24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据悉,周弼正此前曾经担任过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南京云海金属(上市公司[GongSi])监事。

  □快报记者 田雪亭 通讯员 李自庆 缪海燕

  最高院指定

  周弼正南京受审

  1969年出生的周弼正,在2009年6月案发前任上海“海基物业[WuYe]”董事长,后因涉嫌职务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据检察机关指控,周弼正利用其职务之便,于2005至2007年间,在与重庆际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GongSi](下称际龙公司[GongSi])共同出资购买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GongSi]重庆办事处(下称重庆办事处)出售的债权业务过程中,多次收受该公司[GongSi]负责人刘某、冯某给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RenMinBi]246万元。据此,检察机关认定周弼正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ShouHui]罪,要求对其依法惩处。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FaYuan]受最高人民法院[FaYuan]的指定管辖,于2010年5月受理了周弼正案。

  案件审理中,为核查清楚周弼正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及被告人周弼正的代理人曾几次提请法院[FaYuan]延期审理。案件恢复审理后,鼓楼区法院[FaYuan]先后多次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争议焦点

  是好处费还是报酬

  针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周弼正一直辩称,其对收受刘某、冯某给予的246万元不持异议,但认为该钱款不是好处费,而是自己参与“际龙公司[GongSi]”处置资产包获得的劳动报酬。

  法院[FaYuan]审理认为,虽然被告人周弼正承认拿钱的同时辩解是对方给自己的奖励,或是后期处置工作的效益提成,但是其作为“海基物业[WuYe]”的董事长,在“际龙公司[GongSi]”准备购买资产包的过程中,以单位名义将“海基物业[WuYe]”的资金提供给“际龙公司[GongSi]”,帮助该公司[GongSi]谋取利益,并在该资产包的处置过程中收受该公司[GongSi]人员给付的钱款,其行为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ShouHui]罪的构成要件。即使被告人周弼正在处置过程中付出过劳动,但“重庆办事处”出售的债权是以“海基物业[WuYe]”名义购买,周弼正也是利用“海基物业[WuYe]”负责人的身份参与对资产包的处置,为“际龙公司[GongSi]”谋取利益,其收取“际龙公司[GongSi]”的钱款应当认定为受贿[ShouHui]而非劳动报酬。

  证言稳定

  认定不存在刑讯逼供

  法院[FaYuan]在调查中发现,相关证人对给付周弼正人民币[RenMinBi]246万元的事实所作证言一直稳定,且与周弼正收取246万元的多次供述相一致。因此,对辩护人提出的“虚假证言”的意见不予采纳。

  此外,针对周弼正及其辩护人提出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诱供的行为,法院[FaYuan]专门展开调查,但并未发现侦查人员有上述情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且被告人周弼正在多次供述中对收取人民币[RenMinBi]246万元的事实一直予以承认。故对周弼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FaYuan]考虑到周弼正系初次犯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但是,因为其并未退赔赃款,可酌情从重处罚。

  据此,昨天法院[FaYuan]以周弼正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ShouHui]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周弼正受贿[ShouHui]所得人民币[RenMinBi]24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编辑:SN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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