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年鉴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鉴网是忠实记录中国改革开放和建设成就及国家方针政策的唯一综合性国家年鉴网,是为落实中央关于“开展数字化、网络化建设,做好方志资源的整合、共享与开发利用”的有关精神,打造网上国史馆,推进国家史志信息化的建设的具体举措。中国年鉴网通过推出“阅后即定”等新技术,让历史能定时凝固下来,致力为每个行业、地区、单位、个人提供网上与移动历史空间,让每个行业、地区、单位以及个人都有自己的一部史记,都能在历史上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
网站首页 > 大国崛起 > 地区崛起 > 江苏 >
夫妇陪儿看房时被工地建筑垃圾砸死获赔141万--中国年鉴
2010年8月,南京浦口某楼盘开盘,一对外地小夫妻在男方父母的陪同下来买房,不料在工地遭遇不测,男方父母被建筑工人倾倒的建筑垃圾砸中头部,双双殒命(本报2010年8月30日a5版曾报道)。经安监部门认定,楼盘承建公司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负责销售的代理公司负次要责任。事发后,承建公司向受害人家属支付了赔偿款141万元,肇事的建筑工人也因为违规作业被追究刑责。2011年初,承建公司将销售代理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后者分摊赔偿款。近日,浦口法院审结了此案,销售代理公司被判承担三成责任。
事件回放
靖江夫妇陪儿买房 惨死楼盘工地
死者是一对靖江夫妇,丈夫姓陈,59岁,妻子姓倪,56岁。2010年8月28日,老两口从靖江赶来南京,陪儿子儿媳看房。儿子小陈研究生毕业后留宁工作,还没有自己的房子,数日前看中了浦口这家楼盘的一套房子,已交了两万元定金。这天,一家人先是在售楼处听销售人员介绍房屋情况,之后又得到售楼处工作人员的允许,乘坐保安安排的电瓶车到约两公里外的实地看楼盘。
楼盘还在施工,但陈家人进工地后,没有人要求他们戴安全帽,也没有人提供安全帽。一行四人便从小门进入建筑工地,穿过几栋正在施工的楼房,走到有意购买的20楼西侧,通过一个木制扶梯上到车库平台,在平台上转了一圈后便按原路返回。不曾想到,陈某和倪某从木质扶梯下到地面时,被四楼施工人员倾倒的建筑垃圾砸中头部,当场不省人事。送到医院后,倪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陈某在重症监护室躺了一个多月,最终不治而亡。
处理结果
三单位被处罚,肇事工人被追刑责 死者家属获赔141万
事发后,受害人家属悲痛欲绝。公安和安监部门迅速介入,工地被勒令停工,相关人员被传讯问话。经查,该楼盘是由南京一家开发商发包给南通某建设公司负责建设的,后者又分包给与该公司有关联的某劳务公司具体承建,现场施工人员包括肇事工人均隶属于劳务公司。另外,南京一家房产咨询公司受雇于开发商,在售楼处从事楼盘的销售代理服务。
2010年11月,浦口区安监局出具调查结果,认定某劳务公司作为承建单位,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工人违章作业,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南通某建设公司作为总承包方,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施工现场门卫如同虚设,应当承担次要责任;负责销售的代理公司安全意识淡薄,在未采取安全措施,未与施工方协调的情况下,将看房客户置于危险境地,以致酿成惨剧,对事故的发生亦有责任,且为次要责任。根据此调查结果,浦口区安监局向上述三单位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分别处以相应罚款。肇事建筑工人也被司法机关追究了刑事责任。
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事发40余天后,受害人家属领到了合计141万元的赔偿金。该赔偿金由承建楼盘的劳务公司垫付。此外,两被害人死亡前共产生治疗费16万余元,其中12万多也由劳务公司支付。
又起纠纷
承建方支付赔款后起诉销售代理 法院判代理公司担三成责任
受害人得到赔偿后,事情基本算是平息了。但没过多久,相关责任单位又因为赔偿金的分摊问题闹到了浦口法院。原来,事发后,相关责任单位为方便处理事故达成一项内部协议,商定由承建单位出面与受害人家属交涉,并全权处理赔偿事宜,等事情平息后,再根据有关部门的调查结果进行责任划分,并分摊赔偿金。承建单位与总承包商是关联公司,原不分彼此,但销售代理公司是“外人”,承建单位岂肯代为买单?因此,在向销售代理公司索要赔偿款无果后,承建单位告到了法院。
承建单位认为,建筑工人随意倾倒垃圾固然有错,但销售代理公司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售楼处工作人员没跟该公司商量,就把人带进了工地,而建筑工地不能随意进入是个基本的常识。承建单位称,销售代理公司应当承担至少50%的责任。
销售代理公司感觉很委屈,因为在商品房销售中,购房人要求实地看房是再正常不过的事,谁能想到会有建筑工人从楼上往下倒混凝土、水泥块呢?
事发后,本报记者曾到现场采访,多位知情人证实该楼盘工地的门户形同虚设,售楼人员带着购房人随意进出,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浦口区安监局的调查报告也证实了这一点。
浦口法院审理后对这一调查结果予以认可。法官认为,建筑工人违规作业、施工工地管理混乱固然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但销售代理公司在带购房人实地看房时,也应尽到基本的安全防范义务。比如知会工地,请熟悉工地情况的人员陪同,为购房人提供安全帽等基本防护工具等等。本案中的销售代理公司一条都没做到,安全意识极为淡薄,将看房客户置于危险的境地,对于悲剧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判决销售代理公司分摊三成的赔偿款。
浦文 陈珊珊
分享到: 欢迎发表评论我要评论
微博推荐 | 今日微博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