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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拟规定无环保检验标志机动车不得上路--中国年鉴网
本报济南3月30日讯(记者 李文鹏) 30日,《山东省机动车[JiDongChe]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这也是山东首次在全省范围内对机动车[JiDongChe]排气污染防治立法。根据该草案,山东省将规定环保标志认定先置,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车辆将不得上路行驶。
据了解,省内的济南、青岛等地,已经立法规定为机动车[JiDongChe]加贴相应的环保合格标志;外省市也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对机动车[JiDongChe]排气污染防治进行管理。这次准备出台的机动车[JiDongChe]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则是山东首次在全省范围内对机动车[JiDongChe]排气污染防治立法;同时,也是首次在全省范围内推行“黄标”、“绿标”。
条例草案提出,要对全省机动车[JiDongChe]实施环保检验标志管理制度。环保检验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检验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标志。
根据条例草案,机动车[JiDongChe]经过环保检验达到排放标准的,环境保护部门应该按有关规定核发绿色环保检验标志;达不到排放标准但不属于强制淘汰的,核发黄色环保检验标志;如果达不到排放标准而且属于强制淘汰的车辆,将不予核发环保检验标志。
经环保检验达不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JiDongChe],还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维修并进行复检;经复检后,按规定核发相应的环保检验标志。
按照条例草案的规定,机动车[JiDongChe]没有取得环保检验标志不得上路行驶。对没有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JiDongChe],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不予核发机动车[JiDongChe]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部门也不予办理营运机动车[JiDongChe]定期审验合格手续。
机动车[JiDongChe]没有取得环保检验标志上路行驶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机动车[JiDongChe]行驶证,并通知机动车[JiDongChe]所有人或使用人提供环保检验标志或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同时,禁止伪造、变造机动车[JiDongChe]环保检验标志,并禁止使用转让、转借、伪造、变造的机动车[JiDongChe]环保检验标志。如果违反该规定,伪造的标志将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相关人员还将被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编辑:SN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