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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为审理房产纠纷出台指导意见--国家史册
房产新政频出,买房卖房官司不断
省高院出台指导意见[YiJian]为房产纠纷划出“是非线”
本报请律师结合常见案例为你一一解读
无论是去年4月的房产新政“国十条”,还是今年1月的“新国八条”,对房产交易来说都影响重大,不可避免造成了一系列关于买卖[MaiMai]房合同[HeTong]纠纷:已签了合同[HeTong]的买卖[MaiMai]双方[ShuangFang]反悔了或者贷不出款了,怎么办?有些人超过了规定的购房套数,买不成了,怎么办?
各级法院对这类官司如何处理存在较大争议。昨天,几经调研走访并十易其稿的浙江省法院《关于审理受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ZhengCe]影响的房屋买卖[MaiMai]合同[HeTong]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YiJian](试行)》(下称《意见[YiJian]》)由省高院发布执行,十三条指导意见[YiJian]为这类纠纷划出了“是非线”。
房产新政并非“不可抗力”
司法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新政属于“不可抗力”,认为买卖[MaiMai]双方[ShuangFang]可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HeTong]并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高院《意见[YiJian]》认为,调控政策[ZhengCe]不属于“不可抗力”。因为根据法理,只有同时具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三大要件才属于“不可抗力”范畴,可是自去年“国十条”来,中央和地方频频出台政策[ZhengCe],调控目标非常明确,完全称不上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
对这种调控政策[ZhengCe],高院认定为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ShuangFang]的事由”,也就是买卖[MaiMai]双方[ShuangFang]都没有错,法院允许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HeTong],也酌情承担出卖人实际付出的费用等合理损失。
即使解除合同[HeTong] 也要支付合理的中介费
《意见[YiJian]》第九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请求房屋买卖[MaiMai]合同[HeTong]当事人支付其已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合理报酬的,应酌情予以支持;但对未予明码标价、虚假误导、混合标价、捆绑标价、炒卖房号、赚取差价,以及其它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收费,不予支持。
“限贷”和“限购”处理不一样
省高院民一庭庭长许惠春强调,对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ShuangFang]的事由”规则不能滥用,在现实中,有些买卖[MaiMai]双方[ShuangFang]只是受新政的间接影响,却想借此转嫁自己本应该担负的交易风险,所以《意见[YiJian]》明确只有符合“纯粹因受限贷、限购、禁购等调控政策[ZhengCe]的直接影响,合同[HeTong]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下,才可以适用这个规则。
(编辑:SN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