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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初中生被错当成劫犯关押221天--国家史册
《法制周报》特约记者 孔令泉 文/图
如今正在浙江省平湖市[PingHuShi]读职高三年级的周宏伟[HongWei]怎么也忘不了,4年前,自己和低其一年级的同学周强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抢劫罪羁押。而抢劫案发时,两少年[ShaoNian]正在家中。
3次庭审,检察机关被迫3次撤诉,两次退侦。最终,浙江省嘉兴市中级法院纠正了这起错案,此时,两少年[ShaoNian]已被关押221天。
两初中生成“抢劫犯”
2006年3月7日上午,两名警察将正在平湖市[PingHuShi]黄姑镇中学上课的周强和周宏伟[HongWei]先后带走。时年15岁的周宏伟[HongWei]是该校初三学生,14岁的周宏伟[HongWei]读初二。两人平常并不来往。
两少年[ShaoNian]被带至黄姑派出所,他们被指控与3个月前发生的一起入室抢劫案有关。原来,在该镇韩庙村胡家浜“六号桥”开小店的老人丁永根向警方报案称,2005年12月30日晚18时许,有两个蒙面男子持刀从他店里抢走现金170余元,以及香烟30多包。丁事后“回忆”“两劫匪”的声音,指认是同村的远房亲戚周强和周宏伟[HongWei]。
3月7日下午3时,周宏伟[HongWei]父亲周正平接到派出所电话,赶至派出所。“民警说,不配合就刑拘,配合就可以取保候审。我看儿子都认罪了,我也没话可说了。”于是,他和周强的父亲周中华都签了字。两少年[ShaoNian]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后,继续上学。
回家后,面对父亲的质问,周强和周宏伟[HongWei]都说,他们是被屈打成招的。
周正平有写日记的习惯。2006年4月30日,当他写下“明天是5月1日儿子放假”时,突然想起2005年12月30日他对儿子说过明天是元旦节要在家复习。儿子却说明天是31日还要上课。
案发时间是2005年12月30日傍晚18时,正是他记日记的时间,儿子根本不在作案现场。于是,周正平和周中华为儿子的案子请律师曹荣林代理提起申诉。
三次撤诉冤案昭雪
2006年4月10日,平湖市[PingHuShi]检察院[JianChaYuan]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只有两少年[ShaoNian]的口供和报案人丁永根的陈述。记者调查了解到,丁永根报案后,警方没到案发现场勘查。
两少年[ShaoNian]在法庭上当场喊冤,律师为他们作了无罪辩护。2006年5月16日,检察机关撤回起诉。5月23日,平湖市[PingHuShi]检察院[JianChaYuan]将案件退回平湖市[PingHuShi]公安局补充侦查,周宏伟[HongWei]、周强即被刑事拘留,关进了看守所。
一个月后,两少年[ShaoNian]被逮捕。看守所里的周宏伟[HongWei]无缘中考。
8月9日,平湖市[PingHuShi]检察院[JianChaYuan]第二次向法院提起公诉。警方找到几个未成年人作为证人,来证明他们敲诈了两少年[ShaoNian]抢劫所得的部分现金及大部分香烟。庭审时,两少年[ShaoNian]依旧喊冤。公诉机关指控证据难以成立,再次撤诉,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
11月20日,检察院[JianChaYuan]再次提起公诉。两少年[ShaoNian]仍旧喊冤。法院作出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12月29日,平湖市[PingHuShi]检察院[JianChaYuan]作出对周宏伟[HongWei]、周强不起诉决定书。该院认为,两少年[ShaoNian]犯罪事实成立,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
回家的两少年[ShaoNian]仍是带罪之身,学校向他们关上了校门。众人的羞辱和不解令两家人愤怒。
2006年的最后一天,周正平、周中华向平湖市[PingHuShi]检察院[JianChaYuan]提出申诉,要求宣布两人无罪。2007年2月12日,平湖市[PingHuShi]检察院[JianChaYuan]作出了复查决定书,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平湖市[PingHuShi]公安局法制处负责人告诉记者,周宏伟[HongWei]、周强所有口供分别是在公安机关行风监督员及其家人和老师在场的情况下作出的,后来又翻供,小孩子的话不能相信。但按两少年[ShaoNian]的说法,民警对他们实施了“车轮战”,不让他们睡觉。平湖市[PingHuShi]公安局法制处负责人否认有刑讯逼供行为。
周宏伟[HongWei]、周强继续向嘉兴市检察院[JianChaYuan]提出申诉。2007年6月15日,嘉兴市检察院[JianChaYuan]经过复查认为:认定周宏伟[HongWei]、周强实施抢劫犯罪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决定维持不起诉决定。
“被封口”息诉罢访
这意味着两少年[ShaoNian]可获国家赔偿。两家人遂向平湖市[PingHuShi]检察院[JianChaYuan]提出申诉,分别要求赔偿被错误羁押221天以及律师费、车旅费、精神损失费、学业损失费、家人误工费等各项损失20万元。
但平湖市[PingHuShi]检察院[JianChaYuan]拒绝赔偿,理由是两人故意作虚伪供述。周宏伟[HongWei]、周强又向嘉兴市检察院[JianChaYuan]申请复议。
2008年4月3日,嘉兴市检察院[JianChaYuan]作出了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决定由平湖市[PingHuShi]检察院[JianChaYuan]按2007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每日99.31元)分别赔偿周宏伟[HongWei]、周强被错误羁押221天造成的损失共计21947.51元;而对其他赔偿请求以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不予赔偿。
2008年4月29日,周宏伟[HongWei]、周强向嘉兴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同时,两家人向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等信访。“嘉兴市中级法院法官多次做我们工作,说可以争取困难救助,但希望我们息诉罢访。”周正平说。
2008年10月6日,周正平和周中华分别在一张打印好的《息诉罢访承诺书》“承诺人”一栏签了字。承诺书上写道:在收到58000元救助款后,周正平、周中华及其儿子保证不再为此案向任何机关单位进行申诉和信访上访。在分别拿到共计8万元的赔偿款后,周宏伟[HongWei]、周强撤回了赔偿请求的申请。
在拿到“封口费”后,周宏伟[HongWei]、周强两家人“被封口”,直到最近,为他们抱不平的司法干部曹荣林才将此案向媒体反映。“有关办案人员至今未追究责任。”曹荣林告诉记者。
2011年6月下旬,平湖市[PingHuShi]检察院[JianChaYuan]一位负责人向本报记者表示,此案证据上确实有问题。
现在,周强早早辍学打工,而周宏伟[HongWei]重读初三,选择读职高尽早找工作。
一年前,报案人丁永根去世,村里人说,此案的真假或许永远是个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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