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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拉生意行贿被判罚 总经理赔偿15万--中国年鉴网

  

  本报讯(特约通讯员 顾建国 记者 江跃中) 为使公司[GongSi]在政府采购中谋取竞争优势,从而获得更多工程,某运动场工程公司[GongSi]总经理[ZongJingLi]陈康竟同意部下向有关单位负责人行贿。去年,公司[GongSi]因商业贿赂被工商局处以15万元的行政处罚,公司[GongSi]认为这笔罚款应当由陈康承担。日前,黄浦区法院判决陈康赔偿公司[GongSi]15万元。

  公司[GongSi]行贿获取项目

  2004年12月,陈康被任命为某运动场工程公司[GongSi]的总经理[ZongJingLi],承包公司[GongSi]的业务经营,并对公司[GongSi]经营范围内的开支有最终审核权。上任后不久,公司[GongSi]销售部经理戴某找到陈康,提出能不能由公司[GongSi]拿出一笔费用答谢有关单位的负责人,以便公司[GongSi]对接业务。

  陈康同意了戴某的提议,并安排由戴某具体负责。每次行贿前,戴某都先找到工程队以工程材料费名义开出发票,经陈康审核签字后,到公司[GongSi]财务部门支取支票,随后再通过自己的私人公司[GongSi]用支票拿出现金用于行贿。

  2005年至2009年期间,戴某先后多次将总计22万元给予相关业务合作单位负责人,公司[GongSi]因此从该单位获得合同金额达688万余元的运动场建设工程项目。

  2009年东窗事发,检察机关以行贿罪对戴某提起公诉,戴某被法院判决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事发后,工商局认定该公司[GongSi]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已构成采用财物以商业贿赂方式承接工程项目,遂作出了责令公司[GongSi]改正并处以罚款15万元的决定。

  总经理[ZongJingLi]被告上法庭

  公司[GongSi]认为,被罚15万元完全是由于陈康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的,应该由其赔偿公司[GongSi]的直接经济损失。于是,公司[GongSi]将陈康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15万元。

  陈康则辩称,公司[GongSi]15万元的损失与自己担任总经理[ZongJingLi]职务之间没有因果联系,自己一直认为22万元是用于正常的业务活动,并且自己也是在正常的额度内予以审批。另外,在自己担任总经理[ZongJingLi]期间公司[GongSi]一直盈利,并无实际损失。

  庭审中,陈康向法庭出示一份刑事判决书和一份审计报告,以证明是公司[GongSi]员工的个人行为触犯刑法,自己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公司[GongSi]在2005年至2009年每年都有盈利。

  法院判其自掏腰包

  法院审理后指出,陈康知晓并同意销售部经理从公司[GongSi]提取钱款用于感谢有关单位负责人,可以认定其在执行职务时存在过错。本案中,该公司[GongSi]是一家实行经营责任承包制度的公司[GongSi],承包人应当履行勤勉义务,保证依法经营。陈康作为承包人在担任公司[GongSi]总经理[ZongJingLi]期间,在因其过错致使公司[GongSi]因商业贿赂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下,该损失理应由其赔偿。

  法院还认为,总经理[ZongJingLi]向公司[GongSi]上缴的利润是其根据《经营任务责任书》约定所承担的义务,不能因总经理[ZongJingLi]过错导致公司[GongSi]被罚款而有所减损,因此,对陈康的抗辩法院未予支持。(文中涉案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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