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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判决首例婚姻法新解离婚案 女方未分到房产--中国年鉴网
丈夫婚前支付首付买房,结婚没几年,妻子提出诉讼离婚,并且要求分得一半房产,这样的案子怎么判?
昨天,宁波北仑法院[FaYuan]按照8月13日起施行的《婚姻法解释(三)》判决了一起离婚案,最终妻子只获得了婚后[HunHou]共同[GongTong]还贷额的一半及房产增值的补偿额合计9.7万元。
北仑法院[FaYuan]的这起判例,成了《婚姻法解释(三)》施行后,浙江省首例体现新法精神的离婚判决。
□时报记者 吴海婕 通讯员 郑智杨
性格不合家庭暴力
妻子诉讼要求离婚
丈夫许峰(化名)34岁,妻子孟芳(化名)30岁,许峰在北仑一家私营企业任技术主管,收入不错,经人介绍认识了孟芳。
2007年10月,两人步入婚姻殿堂,2009年2月,两人爱情结晶、儿子小宝出生了,可是看起来和谐美满的家庭却风雨飘摇。
孟芳说,婚后[HunHou]没多久,就有一个自称与许峰同居多年的女人,跑来吵闹,还要求许峰赔偿10万元,这事给他们的婚姻生活留下了阴影。
孟芳觉得许峰易怒、善妒,为了生活小事,经常无端打骂她,一耳光、踢一脚是常有的事。有一回,她还被打成软组织挫伤。
“我无法再和他继续生活了!”上个月底,孟芳起诉到北仑法院[FaYuan],要求与丈夫离婚,儿子由自己抚养。
此外,孟芳认为许峰家暴对自己造成伤害,要求根据《婚姻法》第46条中“实施家庭暴力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条例索赔5万元。
许峰则称:“可以离婚,但结婚以后,我跟前女友没有再联系过,我和孟芳相互争吵是有的,我也没有家庭暴力,只是气急打过她一拳,不重,可孟芳有次居然拿电话砸我,抓破我的脸!”
男方婚前首付买房 女方主张一人一半
一套价值上百万的房产如何分割,成了本案的一大焦点。
“我们结婚前,我给许峰3万元付新房的首付,后来一起付按揭,所以房子应该是夫妻共同[GongTong]财产[CaiChan]。车子是婚后[HunHou]一起买的,也是两个人共有财产[CaiChan],都应该一人一半。”孟芳说。
“房子明明是我在婚前买的,登记[DengJi]在我的名下,怎么可以一人一半?”许峰也有自己的说法,他认为,讼争房屋[FangWu]是他的婚前财产[CaiChan],婚后[HunHou]两人按揭归还了3年多,共9万多元,他同意房产按揭部分的一半还给孟芳,而购买的汽车虽然登记[DengJi]在孟芳名下,但是属于婚后[HunHou]财产[CaiChan],应该折价以后各半分割。
据了解,这套争议房产位于北仑城区扩展后的新兴繁华地段,购买时间为2007年9月7日,早于两人登记[DengJi]结婚的时间。
房产登记[DengJi]的名字是许峰,当时房屋[FangWu]总价为49.9万元,首付了16万元,向银行贷款33.9万元,该款自当年10月18日开始还款。买房后房价开始飙升,按现在的市场价,该套房屋[FangWu]可能卖到120万元,但双方最后均同意不进行评估,按原价格两倍计算该房屋[FangWu]价格,即100万元。
房产终判归登记[DengJi]方 补偿婚后[HunHou]共同[GongTong]还款
“《婚姻法》及前两个‘婚姻法司法解释’均未对婚前一方购买并付首付而婚后[HunHou]以共同[GongTong]财产[CaiChan]还贷的房产分割做明确规定,但是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FaYuan]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此有了明确规定。”负责本案的谢敏法官说。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CaiChan]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HunHou]用夫妻共同[GongTong]财产[CaiChan]还贷,不动产登记[DengJi]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FaYuan]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DengJi]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DengJi]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HunHou]共同[GongTong]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CaiChan]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DengJi]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院[FaYuan]审理认为,该案讼争的房屋[FangWu]系被告[BeiGao]许峰婚前签订的买卖合同,并由被告[BeiGao]支付了首付款,且该房屋[FangWu]登记[DengJi]在被告[BeiGao]名下,因此该房屋[FangWu]应属于被告[BeiGao]所有,设立在该房屋[FangWu]上的银行借款系被告[BeiGao]个人债务,应由被告[BeiGao]承担。
至于原告主张其婚前出资购房款3万元,因无证据证明,法院[FaYuan]不予认定。婚后[HunHou]共同[GongTong]还款部分,可作为夫妻共同[GongTong]财产[CaiChan]进行分割。经查,2007年10月18日至2011年6月17日,双方共同[GongTong]还款约9.7万元。房屋[FangWu]原价49.9万元,双方一致确认讼争房屋[FangWu]按原有价格的两倍确定价格。据此,法院[FaYuan]如下计算共同[GongTong]还贷及财产[CaiChan]增值的补偿额,被告[BeiGao]应当补偿原告9.7万元÷2×2(倍)=9.7万元。
夫妻双方都动过手 难获家暴损害赔偿
此外,关于损害赔偿,新解释也有新规定:“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家庭暴力等过错情形的,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FaYuan]不予支持。”
法院[FaYuan]认为孟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构成家庭暴力,而且孟芳也有在身体上伤害到许峰的情况,所以法院[FaYuan]对损害赔偿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FaYuan]判决准予原被告[BeiGao]离婚。考虑孩子未满3周岁,判决由母亲孟芳抚养,父亲许峰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车子也归被告[BeiGao]许峰所有,但被告[BeiGao]应找补原告车子的差价款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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