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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级教师因编写教材身陷著作权刑案获刑6年--国家史册
教师编写教材[JiaoCai]的稿酬,到底是个人合法所得,还是代单位收取的公款[GongKuan]?
2011年7月29日,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法院一审宣判:杭州市教育局原教研员郑子罕犯挪用公款[GongKuan]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这个判决引发了法律界人士的广泛关注。
郑子罕是杭州市教育局教研室原教研员、中学高级教师、浙江省特级教师、浙江省教育学会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教育部特聘专家。
1996年,郑子罕联络召集了杭州多所中学的教学骨干,一起编写了中小学《信息学基础》教材[JiaoCai]。郑妻邹弘称,这些老师编写该教材[JiaoCai]利用的都是业余时间。
1998年,该书以“《信息学基础》编写组”的名义,由浙江大学(微博)出版社出版,之后成为杭州市一些学校信息技术课程的试用教材[JiaoCai]。
记者在最早版本的该书看到,其版权页上署名主编为郑子罕,编委由倪望跃等杭州十余所中学的老师担任。
同时,郑子罕与出版社签订的合同[HeTong]注明,“著作权[ZhuZuoQuan]人”郑子罕,作者姓名一栏包括郑子罕等15人。该合同[HeTong]明确:稿酬为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8%”。
1999年,该出版社再次与郑子罕签订出版合同[HeTong],稿酬比例按图书定价的8%版税率支付。
2000年,该教材[JiaoCai]的出版方转到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书名改为《中学信息技术》。出版合同[HeTong]中规定,出版社向著作权[ZhuZuoQuan]人支付稿酬,版税率8%。合同[HeTong]有效期为10年。
2001年,《中小学信息技术》通过省级审定,成为正式教材[JiaoCai]。
此后,教材[JiaoCai]一版再版,并改编成系列教材[JiaoCai]。至2009年年底,出版社均将版税打入郑子罕的银行卡账户,郑子罕再根据各位参与老师的工作量,将稿酬分发给其他作者。
2010年初,杭州市审计局在例行审计中发现,郑子罕涉嫌“挪用和贪污公款[GongKuan]”。
郑子罕想不明白,自己保存在银行卡中的稿酬为什么会变成了公款[GongKuan]?原来,问题的关键在于,2005年,杭州市教育局普教室在新的负责人上任后,与出版社签订了另外的合同[HeTong],著作权[ZhuZuoQuan]人“郑子罕”被更改成了“市普教室”。合同[HeTong]还约定:乙方以20%的版税率向甲方市普教室支付“报酬”,版税含甲方的编写稿酬和组织编写费。合同[HeTong]有效期为3年。2008年,同样内容的合同[HeTong]又签了一次。
而郑子罕对此竟一直不知情。
尽管著作人进行了变更,出版社却并未按合同[HeTong]将全部稿酬给新的著作权[ZhuZuoQuan]人,而是仍按以往做法,将8%直接打入郑的个人银行卡账户。郑子罕也认为这是天经地义的劳动所得,丝毫没有认为其中有什么不妥。
2010年,经数次退回补充侦查,检察机关以郑子罕涉嫌挪用公款[GongKuan]罪、贪污罪提起公诉。2011年7月28日,下城法院以挪用公款[GongKuan]罪,判处郑子罕有期徒刑6年。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郑子罕以杭州市普教室教研员身份,组织在校老师编写教材[JiaoCai],应视为代表教研室主持编写,代表教研室的单位意志进行创作;教研室支付给编写者的8%报酬包括编写中的开销费用,应视为教研室对教材[JiaoCai]编写的物质支持;该教材[JiaoCai]由教研室负责征订并承担相应责任,且参与编写的教师与教研室之间并无劳动雇佣关系,故该教材[JiaoCai]的著作权[ZhuZuoQuan]应归属于杭州市普教室;包括郑子罕经手发放的8%报酬在内的20%的利润均系公款[GongKuan]性质。
期间,被告人郑子罕将出版社支付到郑账户中的稿费转入其另一账户,用于个人购买基金进行营利活动,共计挪用稿费人民币84万余元,构成挪用公款[GongKuan]罪。
被告辩护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省直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暐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ZhuZuoQuan]法》,《中小学信息技术》系列教材[JiaoCai]的著作权[ZhuZuoQuan]归属于郑子罕等人,它既不是法人作品,也不是职务作品,而是自然人作品,因而8%版税的稿费不是公款[GongKuan]。郑子罕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GongKuan]罪、贪污罪。
我国《著作权[ZhuZuoQuan]法》规定,著作权[ZhuZuoQuan]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田暐认为,根据《著作权[ZhuZuoQuan]法》,著作权[ZhuZuoQuan]在书稿写就时就已存在并且明确,本教材[JiaoCai]的著作权[ZhuZuoQuan]当属郑子罕等作者个人,所以因著作权[ZhuZuoQuan]而形成的稿酬不可能成为公款[GongKuan]。
田暐说,《著作权[ZhuZuoQuan]法》规定,只有“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才能视为作者、才能成为著作权[ZhuZuoQuan]人,而纵观本案,教材[JiaoCai]著作权[ZhuZuoQuan]形成之初,就可以看到并非“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进行创作。
《著作权[ZhuZuoQuan]法》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HeTong]约定著作权[ZhuZuoQuan]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著作权[ZhuZuoQuan]由作者享有”。因此,田暐认为,即便该作品算作是职务作品,对照《著作权[ZhuZuoQuan]法》相应条款,著作权[ZhuZuoQuan]仍为郑子罕等编者所有,稿费当然仍不能作为公款[GongKuan]。
有法律专家认为,本案的审理只有明确著作权[ZhuZuoQuan]的归属,才能区分涉案款项的性质。
因不服一审判决,郑子罕日前已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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