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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国年鉴网
新华社北京3月20日电(记者陈菲)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MinShi]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对2008年2月4日制发的《民事[MinShi]案件案由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改。《决定》将“侵权责任纠纷[JiuFen]”案由与人格权、物权、合同、知识产权、商事权利等民事[MinShi]案件案由并列为第一级案由,使侵权责任纠纷[JiuFen]案件的重要性得到充分重视。
据介绍,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保证侵权责任法顺利实施,推动人民法院民事[MinShi]审判工作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近三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JiuFen]调解仲裁法、人民调解法、保险法、专利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制定或修订,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MinShi]案件,需要对2008年《民事[MinShi]案件案由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为适应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审判实践的需要,《决定》将“侵权纠纷[JiuFen]”案由提升为第一级案由,并按照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增加了具体侵权责任纠纷[JiuFen]案由。其中,增加了“产品责任纠纷[JiuFen]”、“高度危险责任纠纷[JiuFen]”等15个具体的侵权责任纠纷[JiuFen]第三级案由,还在有关侵权责任纠纷[JiuFen]第三级案由项下增加了28个具体的第四级案由。
2008年《民事[MinShi]案件案由规定》共有第一级案由10个,第二级案由30个,第三级案由361个,第四级案由260个。此次共修改第一级案由5个、第二级案由20个、第三级案由113个、第四级案由154个。修改后的《民事[MinShi]案件案由规定》共有第一级案由10个,第二级案由42个,第三级案由424个,第四级案由367个。
修改后的《民事[MinShi]案件案由规定》在2008年《民事[MinShi]案件案由规定》基础上,将案由的编排体系重新划分为人格权纠纷[JiuFen],婚姻家庭继承纠纷[JiuFen],物权纠纷[JiuFen],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JiuFen],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JiuFen],海事海商纠纷[JiuFen],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MinShi]纠纷[JiuFen],侵权责任纠纷[JiuFen],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共十大部分。
根据《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相关通知,就如何适用修改后的《民事[MinShi]案件案由规定》提出了相关具体要求。如,该通知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要正确认识民事[MinShi]案件案由的性质与功能,不得将修改后的《民事[MinShi]案件案由规定》等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MinShi]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不得以当事人的诉请在修改后的《民事[MinShi]案件案由规定》中没有相应案由可以适用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影响当事人行使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