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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发通知要求央企不得虚构会议名目挪用会费--国家形象
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发布《加强中央企业[QiYe]有关业务管理 防治“小金库”若干规定》和《关于加强中央企业[QiYe]特殊资金[ZiJin](资产)管理的通知》,要求中央企业[QiYe]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不得用“赶工费”发福利,不能虚构会议名目而预存会议费。 2010—2011年国资委组织开展了中央企业[QiYe]“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发现部分中央企业[QiYe]特别是一些基层子企业[QiYe],在工程项目“赶工费”、绩效薪酬分配、代扣代缴手续费返还等业务处理,以及废旧物资处置、改制上市剥离资产与辅助经营单位管理等方面存在管理隐患。为了建立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国资委针对这些薄弱环节,研究制订了《加强中央企业[QiYe]有关业务管理 防治“小金库”的若干规定》。 《规定》要求中央企业[QiYe]及其各级子企业[QiYe]在合同金额之外取得的项目业主以“赶工费”等名义支付施工单位的各类奖励、补贴,是施工单位工程收入的组成部分。企业[QiYe]应将“赶工费”统一纳入施工单位工程收入核算,不得以个人、其他单位名义单独留存或直接用于发放职工奖励、福利等。 中央企业[QiYe]及其各级子企业[QiYe]开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工作过程中取得的各类手续费收入,应当纳入企业[QiYe]收入统一核算,不得以往来款挂账方式自行列支,或账外存放、单独处理。
中央企业[QiYe]及其各级子企业[QiYe]要严格控制会议的规模、频次,压缩不必要的会议开支,规范会议报销单据、凭证管理,严禁虚构会议名目预存会议费或挪作他用。
中央企业[QiYe]及其各级子企业[QiYe]应当加强所属报纸杂志、职工食堂、物业公司等各类辅助经营实体,以及内部设立的协会、学会(分会)等各类社会团体的资产财务管理,要定期开展资产盘点,不得账外留存任何资金[ZiJin]和资产。
中央企业[QiYe]还要规范各类材料实物的入库、领用、实际消耗及处置管理,落实废旧物资鉴定、回收、保管、处置等环节的管理责任,建立大宗废旧物资管理和处置台账,如实记载流转情况。废旧物资处置及综合利用收入应当及时纳入企业[QiYe]法定账簿核算,不得账外留存或直接坐支。
据了解,在“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中,国资委还组织中央企业[QiYe]对各类代管资金[ZiJin]、表外资产等不属于“小金库”范围但存在管理隐患的资金[ZiJin](资产)一并进行了清理,主要包括:职工互助基金,企业[QiYe]慈善基金会管理的资金[ZiJin],企业[QiYe]工会管理的资金[ZiJin],职工持股会管理资金[ZiJin],企业[QiYe]代管的社会保险资金[ZiJin]、企业[QiYe]年金、住房公积金等。
这些资金[ZiJin](资产)一旦出现损失将影响职工利益。为此,国资委制订了《关于加强中央企业[QiYe]特殊资金[ZiJin](资产)管理的通知》,要求中央企业[QiYe]加强各类特殊资金[ZiJin](资产)的收支管理,不得“坐收坐支”。代管资金[ZiJin]来源必须合法、规范,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要求,不得随意扩大资金[ZiJin]来源渠道或提高标准。代管资金[ZiJin]支出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开支;要加强资金[ZiJin]支出的审核,支出报销必须做到凭证完整、手续齐全。
国资委同时要求中央企业[QiYe]对特殊资金[ZiJin](资产)的对外投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于国家明确规定不得用于投资的特殊资金[ZiJin](资产),企业[QiYe]一律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严禁将特殊资金[ZiJin](资产)用于投资风险不可认知的业务或高风险业务;严禁将特殊资金[ZiJin](资产)用于对外拆借、担保或抵押、质押。(记者白天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