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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企业税前应扣未扣支出准予追补 期限5年--中国年鉴社
新华社北京5月9日电(记者侯雪静、何雨欣)记者9日从税务[ShuiWu]总局获悉,税务[ShuiWu]总局近日发布了《国家税务[ShuiWu]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ShuiWu]处理问题的公告》,明确了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ShuiWu]处理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ShuiWu]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ShuiWu]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ShuiWu]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根据税务[ShuiWu]总局的公告,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KouChu]而未扣除[KouChu]或者少扣除[KouChu]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KouChu],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税务[ShuiWu]总局强调,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得改变税费扣除[KouChu]的所属年度,应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KouChu]。
对于追补确认期为何定为5年,税务[ShuiWu]总局表示,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ShuiWu]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因此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可以将追补确认期限确定为5年。
此外,税务[ShuiWu]总局还强调,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KouChu]的资产损失也可以追补确认,其追补确认期限也不得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