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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底前“无债”运行--中国年鉴
新华社合肥10月3日电(记者 姜刚)为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长期债务,安徽省要求年底前将核定的全部债务剥离出来,作为各地政府债务,并规定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举借新债。
记者从安徽省政府获悉,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
安徽省将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2011年11月30日前完成所有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审核和认定工作,并在2011年12月31日前将核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出来,作为各地政府债务。各地政府要按债务化解责任书要求,如期偿还结清核定的长期债务。
此外,安徽在制止新债、落实责任方面明确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要按照程序申报,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举借新债。各地要加强源头控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政府财力相适应,不得将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的资金转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