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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按新车价 理赔按折旧价?--中国年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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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BaoXianGongSi]按照新车的价格收取相应的保险费,但理赔时却按照汽车折旧后的价格赔偿。这一霸王条款[TiaoKuan]让保险公司[BaoXianGongSi]“前后两头占便宜”,却让车主吃了哑巴亏。宁波市集装箱运输协会会长王伟国匡算后发现,他们协会的8000多辆车8年多交了1个多亿的保费。3月27日,央视《每周质量报告》对此现象进行了曝光。
“一半保费白交了”
北京车主高先生2003年买了一辆轿车,2010年,他的车损险保险金额被定为19万多元,即这辆车如果被撞坏了他最多能获赔19万多元。但央视记者仔细翻阅了保险公司[BaoXianGongSi]提供的合同时却发现赔偿处理条款[TiaoKuan]中写明,按新车购置价投保的机动车发生全车损失时,计算赔偿不得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JiaZhi]。车辆的实际价值[JiaZhi]按新车购置价每月折旧0.6%计算。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但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JiaZhi]。
车主委托代理人储谅称,“就是说我投保的是19万,但如果这辆车发生损失,保险公司[BaoXianGongSi]最多只能赔给我旧车的价值[JiaZhi],也就是10万块钱。多出来的这9万块钱所对应的保费算是白交了。”
有相同遭遇的不只北京的高先生。浙江宁波的周定海2001年起连续9年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区支公司投保,其中车头部分是按新车价88920元投保。2009年,这辆车发生车损事故。保险公司[BaoXianGongSi]表示,车头部分按折旧只能赔20896.20元。周定海认为明显不合理,于是到法院起诉。法院却判周定海败诉。
判决书中写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JiaZhi],超过保险价值[JiaZhi]的部分无效。本案所涉及的车损保险条款[TiaoKuan]中明确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故该保险金额应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JiaZhi]确定,原投保时按新车购置价确定的保险金额超过该实际价值[JiaZhi]部分无效。周定海的车按88920元的新车价投的保,投保时其中真正有效的部分是20896.2元。那么其中超过20896.2元部分的68023.8元所涉及的保险金额是无效的。
周定海的律师认为,保险公司[BaoXianGongSi]让车主投了超出有效范围的保险,一旦出险就说超出车辆实际价值[JiaZhi]的投保无效,这涉嫌欺诈。
“高保低赔”是潜规则
央视记者对经营车辆保险业务的数十家保险公司[BaoXianGongSi]进行调查后发现,这些保险公司[BaoXianGongSi]都在执行旧车按新车价值[JiaZhi]核定保险金额,但在发生事故后却按车辆实际价值[JiaZhi]理赔的条款[TiaoKuan]。
这么整齐划一的行为是谁统一的呢?央视记者登录中国保监会官方网站,看到了保监会批复保险基本条款[TiaoKuan]的文件。在批复文件后还附有基本条款[TiaoKuan]样本,这些基本条款[TiaoKuan]的原则与各保险公司[BaoXianGongSi]的格式合同条款[TiaoKuan]完全一致。
保险法专家称“不公平”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法中心教授陈欣曾参与2002年和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修改。陈欣对央视记者表示,“保险公司[BaoXianGongSi]先按照不存在的价值[JiaZhi]收保费,后来又说不赔,不能前面占好处,后面的坏处留给被保险人,这是不公平的。”
目前我国机动车保有量高达1.99亿辆,然而绝大多数保险公司[BaoXianGongSi]执行的都是高保低赔的条款[TiaoKuan]。这也就意味着绝大多数投了车损险的车主,都可能被迫接受了这一涉嫌欺诈的霸王条款[TiaoKu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