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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侥幸行车未保交强险出事故 巨额赔偿自己担--中国年鉴网
日前,章丘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告李某[LiMou]因心存侥幸,没有为自己的货车投保交强险,不幸发生事故,造成曹某死亡,最终,法院判决李某[LiMou]赔偿原告方各项损失29万余元。
2010年10月27日,李某[LiMou]从他人手中购买半挂车一辆跑运输,因手中拮据,李某[LiMou]没有及时投保交通事故责任[ZeRen]强制保险,而是想等挣到部分钱后再买保险。不料,天有不测风云,11月13日3时许,李某[LiMou]雇佣的司机驾驶汽车在G309线行驶时,汽车发生故障,不能移动,这时曹某驾驶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此,撞在李某[LiMou]的汽车上,造成曹某死亡,两车损坏。此次事故,经章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曹某没有安全驾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ZeRen];李某[LiMou]的司机没有设置警告标志,负事故的次要责任[ZeRen]。因双方对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曹某的亲属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LiMou]赔偿各项损失29万余元。
此案经章丘市法院审理,最终判决交强险赔偿限额中的22万元,不分比例由李某[LiMou]负担,其余赔偿项目按30%的责任[ZeRen]比例由李某[LiMou]负担。收到判决书后,李某[LiMou]满脸的后悔,说:“早知如此,说什么也要把保险买好。”
法官警示: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利益,有车一族行车前一定要投保交强险,否则,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5条第2款之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交通事故责任[ZeRen]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在相当于强制保险责任[ZeRen]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ZeRen]。 (本报通讯员 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