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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巡防员私开查扣车 撞伤小学生假装送医院--中国年鉴网
深圳一名巡防员私开查扣车撞伤小学生后,竟将伤者丢弃后逃逸,导致其重伤并构成伤残。为此,受伤小学生将肇事巡防员、宝安区公安分局、宝安区保安[BaoAn]服务公司[FuWuGongSi]一起告上法庭,索赔近40万元。宝安区法院一审判决肇事巡防员赔偿受害者22.4万余元,公安分局和保安[BaoAn]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伤小学生不服提出上诉,此案昨日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被弃草丛边,起诉三被告
此案发生在两年前。2009年1月12日13时许,宝安区保安[BaoAn]服务公司[FuWuGongSi]派遣到宝安公安分局龙华派出所应急分队的26岁巡防员过有粮,私自驾驶龙华派出所查扣的一辆套牌蓝色微型面包车(该车系被盗车辆),行驶至龙华中心小学路段时,车头和横过马路的9岁小学生小林[XiaoLin]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小林[XiaoLin]受伤。当时过有粮将小林[XiaoLin]抱上面包车,假装要送小林[XiaoLin]到医院抢救,车开到龙华街道桂盟链条厂后门小马路旁边时,过有粮竟将小林[XiaoLin]丢下车,扔在杂草丛边后驾车逃逸。
后来,昏倒的小林[XiaoLin]被周围好心的保安[BaoAn]员发现,并将其送到医院抢救。在治疗过程中,小林[XiaoLin]被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和右腿骨折,曾两次被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住院治疗四个多月才出院。经过这场意外,小林[XiaoLin]留下了终身残疾,其被司法鉴定为轻度智力障碍八级伤残和右下肢十级伤残。
过有粮归案后,被宝安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小林[XiaoLin]的家长和肇事者、宝安公安分局、保安[BaoAn]服务公司[FuWuGongSi]就医疗费之外的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经济赔偿没能达成协议。为此,小林[XiaoLin]将肇事者过有粮、其雇主宝安区保安[BaoAn]服务公司[FuWuGongSi]、肇事车辆实际管理人宝安区公安分局一起告上法庭,索赔残疾赔偿金、护理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9.9万余元。
精神损失费,一审不受理
宝安区法院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后,保安[BaoAn]服务公司[FuWuGongSi]已经支付小林[XiaoLin]医疗费18万余元、现金4万元,此外还支付了补课费2.16万元、住宿费5500元(该费用不在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之内,系保安[BaoAn]公司自愿支付)。
该院认为,过有粮在交通肇事后,假意救护小林[XiaoLin]而将其带离现场,却残忍将其弃于荒野后驾车逃逸,导致小林[XiaoLin]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卑劣、令人切齿,应予严厉谴责,并依法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
肇事车辆是宝安公安分局下属派出所查扣,该局为车辆的实际占有、支配和管理人,应当严格管理该查扣车辆,使其不能非法流入社会使用。但该局没有尽到一个车辆管理人的全部责任,致使过有粮获取该被查扣车辆并驾车肇事,存在管理疏忽的过错,应当承担责任。保安[BaoAn]服务公司[FuWuGongSi]作为用人单位,其雇佣的员工在日常劳务活动中因重大过失和故意抛弃受害人,致使其受损害,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案中过有粮已经因所犯罪行构成故意伤害罪,并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已受到惩处,小林[XiaoLin]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予受理。
该院遂作出一审判决:过有粮应赔偿小林[XiaoLin]包括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4.6万余元,减去保安[BaoAn]公司已支付的22.18万余元,过有粮还应赔偿小林[XiaoLin]22.4万余元。宝安公安分局、保安[BaoAn]服务公司[FuWuGongSi]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羊城晚报记者 程伟 (发自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