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年鉴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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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规范食品包装材料容器范围 要求用途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年鉴
申请食品[ShiPin]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用新添加剂的,还应当提交使用范围、使用量等资料。
申请食品[ShiPin]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用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应当提交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及使用范围、使用量等资料。
第六条 申请首次进口食品[ShiPin]相关[XiangGuan]产品新品种的,除提交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国(地区)相关[XiangGuan]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三)受委托申请人应当提交委托申报的委托书;
(四)中文译文应当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法律后果。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在其提交的资料中注明不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 审评机构应当在受理后60日内组织医学、食品[ShiPin]、化工、材料等方面的专家,对食品[ShiPin]相关[XiangGuan]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进行技术评审,并作出技术评审结论。对技术评审过程中需要补充资料的,审评机构应当及时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充有关资料。
根据技术评审需要,审评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现场解答有关技术问题,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食品[ShiPin]相关[XiangGuan]产品新品种研制及生产现场进行核实、评价。
需要对相关[XiangGuan]资料和检验结果进行验证试验的,审评机构应当将检验项目、检验批次、检验方法等要求告知申请人。验证试验应当在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对尚无食品[ShiPin]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方法的,应当首先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
第十条 食品[ShiPin]相关[XiangGuan]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审评机构应当在评审过程中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技术评审结论,卫生部对符合食品[ShiPin]安全要求的食品[ShiPin]相关[XiangGuan]产品新品种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符合卫生部公告要求的食品[ShiPin]相关[XiangGuan]产品(包括进口食品[ShiPin]相关[XiangGuan]产品),不需再次申请许可。
第十二条 卫生部根据食品[ShiPin]相关[XiangGuan]产品安全性评估结果,按照食品[ShiPin]安全国家标准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公布相应食品[ShiPin]安全国家标准。
相应的食品[ShiPin]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原公告自动废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卫生部应当及时组织专家对已批准的食品[ShiPin]相关[XiangGuan]产品进行重新评估:
(一)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对食品[ShiPin]相关[XiangGuan]产品的安全性产生质疑的;
(二)有证据表明食品[ShiPin]相关[XiangGuan]产品的安全性可能存在问题的。
经重新评价认为不符合食品[ShiPin]安全要求的,卫生部可以公告撤销已批准的食品[ShiPin]相关[XiangGuan]产品品种或者修订其使用范围和用量。
第十四条 使用《可用于食品[ShiPin]的消毒剂原料(成份)名单》中所列原料生产消毒剂的,应当执行《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及卫生部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审评机构对食品[ShiPin]相关[XiangGuan]产品新品种审批资料实行档案管理,建立食品[ShiPin]相关[XiangGuan]产品新品种审批数据库,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检索和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