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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将病重女儿抛入水库致溺亡 称其“无心跳”--国家史册
因误认“没有心跳”的女儿[NvEr]已死亡[SiWang] 昨日被法院[FaYuan]以过失致人死亡[SiWang]罪判刑2年缓2年
5岁的女儿[NvEr]患有再生障碍性贫血症,但打工家庭无力医治。在花光所有积蓄后,无奈的父亲将病重的女儿[NvEr]抛入水库,导致溺亡。昨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FaYuan]对此案进行宣判,法院[FaYuan]以过失致人死亡[SiWang]罪,判处被告人朱友志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事由:父亲误以为女儿[NvEr]已死
经法院[FaYuan]审理查明,今年32岁在中山市打工的贵州籍男子朱友志,2010年8月初,因其女儿[NvEr]朱某(2005年11月出生)患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疾病,先后送往中山市多家医院救治,因病重无力承担医疗费用,于同年8月底出院并带朱某回到中山市三乡镇平南村其出租屋。同年9月12日,因朱某的病情非常严重,朱友志不想让女儿[NvEr]死在出租屋,遂驾驶电动自行车背着女儿[NvEr]离开出租屋。
当日上午9时许,朱友志行至中山市南朗镇翠山公路逸仙水库桥时,发现女儿[NvEr]没有了呼吸、心跳、胸口冰凉,误认为女儿[NvEr]已死亡[SiWang],遂将女儿[NvEr]抛进水库后离开现场,被途经现场的群众发现上述情况后随即报警,公安人员赶至现场将朱某打捞上来,确认朱某已死亡[SiWang]。
同年9月28日,朱友志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将女儿[NvEr]抛进水库的事实。经法医鉴定,朱某属于溺水死亡[SiWang]。
审理:构成过失致人死亡[SiWang]罪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朱友志的行为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SiWang]罪?该案此前开庭时,检察官指控的罪名是故意杀人,称朱的主观状态是间接故意,在不完全确定女儿[NvEr]是否死亡[SiWang]的情况下将其抛入水库,属于放任女儿[NvEr]死亡[SiWang]。朱友志没有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开庭时给检察官鞠了一大躬,以表感谢,因为检察院对其没有批捕,并多次帮助这个贫困家庭。
法院[FaYuan]认为,根据本案的证据,朱友志一直供述其将女儿[NvEr]朱某抛入水库前认为朱某已经死亡[SiWang],基于确有某些病人在病重之时的生命体征极其微弱较难辨别的情况,本案证据尚不能充分证明朱友志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
法院[FaYuan]同时又认为,朱友志作为其年幼病重女儿[NvEr]朱某的监护人,对朱某死亡[SiWang]的判断应极其小心谨慎,但其仅自行进行简单检查之后就自认为朱某已经死亡[SiWang]并将女儿[NvEr]扔进水库,其疏忽大意的行为导致了女儿[NvEr]死亡[SiWang]后果的发生,其行为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SiWang]罪。
宣判:有自首情节判其缓刑
法院[FaYuan]称,朱友志的犯罪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SiWang]犯罪情节较轻”情形,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因为被害人朱某患有再生障碍性贫血等严重疾病,被告人朱友志为救治被害人已四处求医,在难以再继续担负巨额的医疗费用后才中止治疗,被告人朱友志已为救治被害人尽到了一定的责任,且在案发前,被害人的疾病已达到非常严重的程度。
本案审判法官认为,被告人朱友志的犯罪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SiWang]的情节较轻情况,考虑到被告人朱友志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人身危险性不大,且丧女之痛给其本人和家庭也带来巨大的悲痛,对被告人判处监禁刑无疑使被告人的家庭遭受双重打击。依法判处被告人朱友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宣判后,朱友志认罪服判。(记者肖成 通讯员中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