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入刊,辉煌成就永载共和国史册! 入刊咨询热线:010-63085539  传真:010-63083953  联系人:刘雪、杨靖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鉴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鉴网是忠实记录中国改革开放和建设成就及国家方针政策的唯一综合性国家年鉴网,是为落实中央关于“开展数字化、网络化建设,做好方志资源的整合、共享与开发利用”的有关精神,打造网上国史馆,推进国家史志信息化的建设的具体举措。中国年鉴网通过推出“阅后即定”等新技术,让历史能定时凝固下来,致力为每个行业、地区、单位、个人提供网上与移动历史空间,让每个行业、地区、单位以及个人都有自己的一部史记,都能在历史上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中国国情网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汇同中国国情手册编辑部共同主办,并由北京政研院具体承办,旨在通过平面与网络互动,帮助领导干部轻松了解我国情况,牢记国情,科学发展;同时选拔各行业、地区中的优秀典型,以便入编中国国情,树立国家典范。
中国亲稳网是以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关于“要把提高舆论引导能力放在突出位置”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针,以帮助领导干部读懂读薄,安全面对互联网为宗旨,以亲稳舆论导向平台为基础为核心,以发掘汇报、舆情监测、维稳监测软件为龙头,以舆情发布、传播、推广、交流软件为重点,帮助各行业、地区、单位重点传播推广正面舆情,占领舆论主阵地,同时动态监测负面舆情,及时化解各种矛盾,以便共同营造领导亲民、基层稳定之良好格局,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贡献!

网站首页 > 大国崛起 > 行业崛起 > 卫生 >

制售假药即构成犯罪 刑法修改凸显诚信法制进步--中国年鉴

  

  刑法修改凸显我国诚信法制进步

  制售假药:有罪!

  今年5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假药罪(以下简称假药罪)作了三处修改,特别是删掉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这一危险结果要件,意味着只要有制售假药的行为就构成犯罪。这个修改凸显出我国诚信法制的进步。

  刑法规范应该包括违背诚信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当下,诚信更应该成为为政之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

  法律是公民行为的基本规范,法律要引导、制约和威慑公民诚信,否定和制裁失信行为及其行为人,健全的诚信法制是社会诚信的基本保障。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及其刑罚的法律,其制裁措施主要是刑罚,刑罚是最苛厉的制裁方法,因此刑法对公民的要求是最低的,纳入刑法规范的是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包括违背诚信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刑法修改使制售假药罪由结果犯变为行为犯,对诚信的保护力度也就更强了

  假药罪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其犯罪对象是他人生命健康的权利,更为恶劣的是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生产销售的是假药,仍然生产销售。

  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都对假药罪有规定,只是都将其规定为结果犯,即必须发生“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结果才构成犯罪,这使得没有危险结果的制售假药行为一律被排除在刑事法网之外。

  笔者认为,制售假药的行为,无论是否有危险结果,都是背离诚信的行为,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作为高危险的行为,如果一定要等到危险结果发生就为时已晚;因此,都应当纳入刑法规范,将假药罪规定为结果犯是刑法对诚信的保护不够彻底的表现。《刑法修正案(八)》顺应理论和实践发展的需要,降低假药罪的入罪标准,使假药罪由结果犯变为行为犯,即只要有背离诚信制售假药的行为,就一概由刑法惩处,无须考虑危险结果之有无。这样,假药罪的刑事法网更严密了,刑法对诚信的保护力度也就更强了。从诚信法制建设层面来看,刑法迈出了较大的步伐,凸显出我国诚信法制的进步。

  立法者应当以假药罪的修改为契机,不断完善更多的诚信法制

  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诚信至关重要。近年来,我国社会各个领域都经受着诚信的拷问,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建立健全诚信法律制度。诚信离不开法制作保障,立法者应当以假药罪的修改为契机,不断完善更多的诚信法制。

  例如《刑法》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当做类似于假药罪的修改,将作为犯罪构成条件的危险结果(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删掉,修改为只要有制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因为制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无论有无危险结果都是严重失信的行为,更为重要的是,已经发生的“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等事件,严重冲击着道德底线,令人担忧和恐惧,需要作为“底线法”的刑法“出手”。

  此外,在完善诚信法制时,要及时解决由此引发的问题,例如,假药罪修改后,《刑法》将制售假药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药品管理法》依旧将其规定为违法,那么,对于实践中发生的制售假药行为如何认定?是认定为犯罪?还是认定为违法?这需要“两高”出台司法解释。

  最后要明确的是,完善诚信法制的目的不在于惩罚,主要在于预防,立法者的最高境界是建立一套使行为人没有或难以找到违反诚信义务机会的法律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背离诚信的违法与犯罪。(作者为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 刘晓莉)

  隆之以虚礼,不若推之以至诚。

  ——《宋史·范镇列传》

关于我们 媒体报道 在线申报 文档下载 网站地图 友情链接:链接中国年鉴网,载入国家史册
中国特色推进联盟旗下网站:中国特色总网 中华职工学习网 全国创争总网 中国图鉴 中国年鉴 中国国情 中国亲稳
中国商权产业联盟旗下网站:商权公司 商权生活 中国生活 定推生活 先健生活 汽车生活 旅游生活 百货生活 圣农生活 志高家电 开创水产 实达智能 智光节能 迪马到家 金森秀 美秀网 房团网 拼图易经营管理工具包,让经营管理像拼图一样简单容易
中国年鉴网版权所有 京ICP备09110630-18号 中国年鉴网提供入编 中国年鉴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鉴网 征订 中国年鉴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鉴网 助您载入 中国年鉴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