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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48小时之限”备受诟病 专家吁多些人性化--中国年鉴

  

  医生称工伤[GongShang]“48小时[XiaoShi]之限”不符合医理

  上班期间发病能否认定为工伤[GongShang],历来争议颇多。立法又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当初作出这样的规定,也是平衡各方利益的结果。但是回归到工伤[GongShang]保险的设计初衷,保障因工作遭受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合理分担处在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权益风险,这应当是首要目的。

  工伤[GongShang]之殇:48小时[XiaoShi]之外谁买单

  10月27日,是51岁建筑工人尹广安的下葬之日。他在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被送往医院抢救[QiangJiu]。尹广安所在劳务公司的人极力让医生用呼吸机维持他的生命,至少维持48小时[XiaoShi];而尹广安的儿子则为了使父亲被认定为工伤[GongShang],决定撤下呼吸机,让父亲“自然”死亡

  之所以纠结于“48小时[XiaoShi]”这个节点,是因为依据现行《工伤[GongShang]保险条例》,抢救[QiangJiu]超过48小时[XiaoShi],死者将无法被认定为工伤[GongShang],拿不到工伤[GongShang]赔偿。这种让因工而伤者家属面临“艰难抉择”的规定,初衷是什么?工伤[GongShang]认定能否有更人性化的操作方式?这条规定,应否适时进行修改?本报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

  视同工伤[GongShang]:初衷为保护,缘何引发新的不公

  “48小时[XiaoShi]之限”依据的是现行《工伤[GongShang]保险条例》的第15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XiaoShi]之内经抢救[QiangJiu]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GongShang]”,“享受工伤[GongShang]保险待遇”。

  山东省农民工维权站执行主任李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视同工伤[GongShang],指的是并非认定为工伤[GongShang],但为了扩大工伤[GongShang]补偿待遇的惠及人群,而将两者赔偿方式对等,实际上扩大了工伤[GongShang]认定的范围。按理说,这条法规的初衷既是为了保护更多的劳动者,也防止突发疾病无限制地纳入工伤[GongShang]保险的范围。但实践中,“48小时[XiaoShi]之限”却备受诟病。

  李强认为,突发疾病的起因非常复杂,在实际生活中难以界定得泾渭分明。有些突发疾病跟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工作性质有很大关系,这样即使抢救[QiangJiu]超过48小时[XiaoShi]不被视同工伤[GongShang],也改变不了“因工而伤”的本质。

  同时,随着医学的发展,病人的心跳、呼吸、血压等体征都可通过药物和先进设备加以干预或维持。条例认定死亡的标志是“呼吸停止”,所以以呼吸机和药物维持的生命时间也被算在抢救[QiangJiu]时间内,令更多被极力抢救[QiangJiu]的劳动者失去了认定为工伤[GongShang]的机会。很多突发疾病者的亲属不得不在“保命”还是“保工伤[GongShang]”之间抉择。

  李强指出,条例如此规定或许也是经过调查论证,确定的一个相对科学的时间节点。但这种一刀切的方式,只以时间来作为认定标准,难免带来新的不公平,造成“没死不算工伤[GongShang]”和“抢救[QiangJiu]超过48小时[XiaoShi]不算工伤[GongShang]”两种情形索赔无望的现象,更有一些无良企业为躲过工伤[GongShang]赔偿,恶意拖延治疗时间。

  西安政治学院法学副教授傅达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尹广安的悲剧,其原因与制度的设计有关。“如果一项规定在实践中迫使一个人陷入早点死、看时间死的境地,那么立法的科学性与正当性则需要检讨。由于我国没有脑死亡的具体标准,用人单位完全可以凭先进的医疗技术将病人的死亡时间拖至48小时[XiaoShi]以后,所以这种漏洞需要弥补。”

  工伤[GongShang]认定,应多些人性化操作

  之所以强调认定工伤[GongShang]与非工伤[GongShang],最重要的原因莫过于赔偿额的差异。李强给记者讲了另一起案例:山东济宁建筑工人杨亮在加班时突发脑溢血,抢救[QiangJiu]4天后死亡。杨亮家属委托李强代为申请工伤[GongShang]认定被驳回,原因也是“死亡超时”。以杨亮为例,若被认定为工伤[GongShang],杨亮家属将获得工伤[GongShang]赔偿约40万元到50万元左右;而认定为非工伤[GongShang],家属则只能拿到两三万元的殡葬费补偿。赔偿额少了几十万元,皆因他家人倾力抢救[QiangJiu]、让他“多活”的那些日子。

  “从立法上讲,规定越细致,当然越具有可操作性。”傅达林说,由于工伤[GongShang]造成人的伤亡具体情况十分复杂,如果时间过长,也可能难以区分死亡是否为工伤[GongShang]导致的结果,所以立法确定48小时[XiaoShi]内,增强了执法的可操作性。“但是可操作性只是立法的一个技术性问题,它不能损害到立法的正当性和价值取向。48小时[XiaoShi]的规定,有了法律上的可操作性,但被指不人道。实际上,人性化操作也未必不可。”

  早在1991年,山西工人郭云梅经常加班加点工作,在车间上班时发生高血压脑出血,经抢救[QiangJiu]治疗后瘫痪。但工厂不同意报工伤[GongShang]。双方僵持未果。1994年山西省劳动厅针对这种情况请示劳动部,1996年7月,劳动部办公厅发回《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GongShang]处理的复函》,指出:“对于个别特殊情况,例如由于加班加点突击任务而突然发生急病,可以当做个别特殊问题,予以照顾,比照因工死亡待遇处理。”

  厦门也曾有过实践。2008年,工程师肖文旭于在开会发言时突发脑溢血,抢救[QiangJiu]3天后死亡。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利用呼吸机延续病人生命超过48小时[XiaoShi]后死亡的,理应视同工伤[GongShang],也给予办理了工伤[GongShang]手续。

  傅达林认为,这种关于工伤[GongShang]认定的“例外规定”和人性化操作,既符合劳动部的文件精神,也并不违背《工伤[GongShang]保险条例》的立法初衷,是应当被提倡的。

  回归立法初衷:合理分担劳动者权益风险

  郭云梅事件后,1996年7月,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工伤[GongShang]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QiangJiu]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认定为工伤[GongShang]。按照这条规定,很多在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的职工,不论抢救[QiangJiu]时间长短,均可被认定为工伤[GongShang]。

  但2004年,脱胎于《企业职工工伤[GongShang]保险试行办法》的《工伤[GongShang]保险条例》施行后,虽然增加了视同工伤[GongShang]的情形,却生硬地将抢救[QiangJiu]时间卡在48小时[XiaoShi]。因加班加点突发疾病而在抢救[QiangJiu]48小时[XiaoShi]后死亡的职工,赔偿待遇一下倒退到1996年7月前。“劳动部1996年对山西省劳动厅复函体现出的以人为本、保护劳动者的宗旨,应当在条例中有所体现。”李强说。

  事实上,《工伤[GongShang]保险条例》曾于2010年修改,于2011年实施。但新条例并未对“48小时[XiaoShi]之限”这一争议性问题进行修改。有人提出对策,要么取消48小时[XiaoShi]的限制性规定,直接规定经抢救[QiangJiu]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GongShang];要么作出例外规定,比如经抢救[QiangJiu]后依赖呼吸机等辅助设备维持生命的,不受48小时[XiaoShi]的限制。

  傅达林认为,我国立法的精神是,工伤[GongShang]的认定更强调当事人遭遇的事故、意外伤害或职业病,而对一般岗位突发疾病则以死亡作为工伤[GongShang]条件。第一种方式有矫枉过正之嫌,走向另一种一刀切的极端;而例外规定依然无法穷尽所有。

  傅达林指出,上班期间发病能否认定为工伤[GongShang],历来争议颇多。立法又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当初作出这样的规定,也是平衡各方利益的结果。但是回归到工伤[GongShang]保险的设计初衷,保障因工作遭受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合理分担处在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权益风险,这应当是首要目的。

  “一部高质量的工伤[GongShang]保险立法不是竭尽全力防范极个别人钻空子,而是应从更普遍的意义上确立起保护劳动者权利的价值准则。具体的完善方式,关键是要在死亡结果与死亡原因之间确立工伤[GongShang]的联结,更多的时候需要正确的执法解释。”傅达林说。 (记者 张灿灿程振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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