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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就《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公开征意见--中国年鉴

  

  中图网11月20日电 据卫生部网站消息,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JianKang]检查[JianCha]机构的管理,规范职业健康[JianKang]检查[JianCha]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JianKang],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起草了《职业健康[JianKang]检查[JianCha]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职业健康[JianKang]检查[JianCha]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健康[JianKang]检查[JianCha]机构的管理,规范职业健康[JianKang]检查[JianCha]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JianKang],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JianKang]检查[JianCha]是对从事或可能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健康[JianKang]状况进行医学检查[JianCha]、监测的预防医学行为,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健康[JianKang]检查[JianCha]。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JianKang]检查[JianCha]并提供职业健康[JianKang]检查[JianCha]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设置职业健康[JianKang]检查[JianCha]机构。

  第二章 职业健康[JianKang]检查[JianCha]机构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JianKang]检查[JianCha],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职业健康[JianKang]检查[JianCha]机构名单、地址、检查[JianCha]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 职业健康[JianKang]检查[JianCha]类别分为接触粉尘、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放射线或放射性物质及特殊作业人员等六类,每类职业健康[JianKang]检查[JianCha]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同设立若干项目。

  第七条 职业健康[JianKang]检查[JianCha]机构的职责是:

  (一)在批准的职业健康[JianKang]检查[JianCha]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JianKang]检查[JianCha]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JianKang]检查[JianCha]结果;

  (二)履行劳动者健康[JianKang]损害、职业禁忌的告知义务,以及疑似职业病的告知及报告义务;

  (三)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根据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或用人单位委托,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应急健康[JianKang]检查[JianCha];

  (四)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年度职业健康[JianKang]检查[JianCha]工作情况;

  (五)根据用人单位的委托进行职业健康[JianKang]监护评价;

  (六)承担《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其他职责及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JianKang]检查[JianCha]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资格;

  (二)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放射诊疗许可证》,职业健康[JianKang]检查[JianCha]类别和项目应当符合执业范围要求;

  (三)具有相对独立的健康[JianKang]检查[JianCha]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JianCha]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X射线等特殊检查[JianCha]室使用面积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具有与开展职业健康[JianKang]检查[JianCha]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五)具有与开展职业健康[JianKang]检查[JianCha]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六)设置职业健康[JianKang]检查[JianCha]管理部门,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度。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职业健康[JianKang]检查[JianCha]资质,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职业健康[JianKang]检查[JianCha]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执业和放射诊疗许可证(含副本)复印件;

  (四)申请从事的职业健康[JianKang]检查[JianCha]类别和项目;

  (五)与申请职业健康[JianKang]检查[JianCha]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资料;

  (六)与申请职业健康[JianKang]检查[JianCha]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及工作场所资料;

  (七)职业健康[JianKang]检查[JianCha]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八)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同意受理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技术评审,在技术评审结束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 对批准的职业健康[JianKang]检查[JianCha]机构颁发职业健康[JianKang]检查[JianCha]机构资质证书,并注明相应的职业健康[JianKang]检查[JianCha]类别和项目。不批准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职业健康[JianKang]检查[JianCha]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 职业健康[JianKang]检查[JianCha]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职业健康[JianKang]检查[JianCha]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向原批准部门申请延续,经审查合格的予以办理延续手续。

  第十三条 职业健康[JianKang]检查[JianCha]机构需要变更职业健康[JianKang]检查[JianCha]类别或项目的,应当向原批准部门提出申请,并进行资质审定。

  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变更。

  遗失职业健康[JianKang]检查[JianCha]批准证书的,应当及时声明,并向原批准部门申请补发;补发的资质证书的批准日期为准予补发日期,在该日期后打印“补发”字样。

  变更或补发的职业健康[JianKang]检查[JianCha]机构资质证书原有效期不变。

  第十四条 职业健康[JianKang]检查[JianCha]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职业健康[JianKang]检查[JianCha]机构资质,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

  (一)医疗卫生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延续申请的;

  (三)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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